经济环境演变下的商誉会计理论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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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企业产生一种较寻常收益为高之收益者,均得称之为商誉”(又称“超额收益观”);70年代著名美国企业并购过程中,同样存在于企业内部,而且企业内部产生的商誉即自创商誉是商誉存在的常态,外购商誉仅是商誉的短暂状态。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的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传统会计理论和会计准则已不适应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在知识经济环境下,自创商誉的确认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从理论上看,首先,会计上只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实质上是遵守了收付实现制原则,从而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其次,会计上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过分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从而抛弃了相关性原则;最后,会计上只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虽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却有悖于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惯例。所以理应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的自创商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是列入企业合并的相关准则中,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在新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其中无形资产的范围仅局限于可辨认无形资产部分,而商誉属于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归于企业合并准则中,这与其会计确认的前提趋于一致,奠定了自创商誉确认的基础。 (二)外购商誉的确认 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是收购企业的购买成本与被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包括正商誉和负商誉。loCalhoST早期的研究中着重于对正商誉的研究,对负商誉的研究则偏少。实际上,正商誉和负商誉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处于对等地位。我们可以把正商誉看做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把负商誉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负债。 外购商誉的确认有不同的国际惯例。一是把商誉看成一项权益抵销项目,在合并时立即注销,直接冲减合并企业的当期收益。这是欧洲大陆国家流行的会计惯例,与这些国家采取的极度审慎的会计原则有关;二是将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其预计的有效年限内以摊销列作费用,这曾是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三是将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即认为商誉将使购并后的集团永久受益,这曾是早期流行的惯例,后来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作为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属于一个模糊的概念。这里认为,这三种方法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是可摊销的资产模式,一是灵活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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