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还是非独立法人组织,集团组织自身既没有公章,也没有账户,更无稳定的经费来源,这就给职业教育集团运行与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解决职业教育集团运行与经营上的这些困难,目前我国部分职业教育集团由集团成员单位共同出资,成立一个隶属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经营性实体,职业教育集团的一些经营业务由这个实体具体承担。以这个经营实体经营利润所得作为职业教育集团日常经费的重要来源。例如,北京市西城区旅游职业教育集团成立了一个隶属于集团管理的经营性实体——北京市酒店旅游管理培训学校,该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法人为北京市西城区旅游职业教育集团董事长。这所培训学校依托集团成员单位,面向集团成员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开展酒店管理、旅游服务等方面的非学历培训,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职业教育集团日常运行经费。
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经营实体,首先使集团成员在契约联系的基础上,加入资产联系,这有利于密切集团成员单位的关系,使职业教育集团由松散的联合体走向紧密的联合体。其次,也为职业教育集团成员间的经济往来和职业教育集团的对外经营提供了一个平台。其三,职业教育集团经营实体的有效运作,为职业教育集团的运行与管理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因此,我们认为,在职业教育集团尚未获得独立法人资格的条件下,建立一个经营性实体对职业教育集团的有效运行与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强化职业教育集团制度建设
职业教育集团是一个由多个法人机构联合建立起来的多法人办学联合体,集团成员在职业教育集团这个组织平台上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的办学合作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
集团章程是职业教育集团的根本制度,相当于职业教育集团这一多法人办学联合体的“宪法”。但是,集团章程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专门性的具体化的规章制度予以保证。目前,我国大部分职业教育集团都制定了集团章程,但是保障集团章程具体实施的专门性的规章制度的建设还比较薄弱,在职业教育集团内还尚未形成以集团章程为基础与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目前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集团理事会会议制度、集团信息沟通制度、集团财务公开制度、集团成员资源共享成本补偿制度、协调统一的教学标准与质量考评制度等等。
四、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集团运行经费的投入体制
职业教育集团的有效运行需要稳定、充足的经费。目前,我国职业教育集团的运行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职业教育集团功能的发挥。为了促进职业教育集团的健康、稳定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起一个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集团运行经费的投入体制。
(一)建立职教集团成员单位按年度缴纳一定管理费的制度。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织机构与功能上来看,职业教育集团实质上是一种以团体会员为主要成员的社团性组织。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所做的所有工作都是在为集团成员提供某种公共服务。作为享用这种公共服务的集团成员,理应为集团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买单”。因此,按年度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应当成为集团成员应尽的义务。职教集团成员单位按年度缴纳的管理费应该成为职业教育集团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职业教育集团通过建立经营实体所获得的经营性收入应当成为职业教育集团运营经费的重要补充来源。
(三)政府应当给予职业教育集团一定的奖励性引导资金,鼓励职业教育集团健康发展。
(四)职业教育集团还可以通过多渠道吸收捐款和赞助,作为集团运行经费的补充性来源。
五、加强政府对职业教育集团的管理与引导
我国的职业教育集团是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推动下组建起来的,政府的管理和引导对健全和完善职业教育集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一)制定并出台职业教育集团运行管理的政策法规。近些年,我国许多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职业教育集团的专门性政策文件,对职业教育集团的性质与职能、组建原则、组建形式、组建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有效地推进了职业教育集团的快速、规范、健康发展。然而,目前各省市出台的有关职业教育集团的政策文件主要规范的是职业教育集团组建的原则、形式和程序,对职业教育集团组建后,如何规范地运行管理还缺乏细致、具体的规定。随着我国职业教育集团运行管理实践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政府部门有必要出台职业教育集团运行管理方面专门性的政策法规,对职业教育集团运行管理的基本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尽快落实职业教育集团的独立法人身份,以使职业教育集团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正规的社会组织。
(三)出台并落实鼓励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优惠政策。职业教育集团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文件精神,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主要载体,还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政府给予积极的引导和扶持。
目前,全国不少省市已经出台了一些鼓励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优惠政策。例如,河南省教育厅2004年发布的《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若干意见》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职教集团发展,在政策、经费上给予扶持,同时扩大职教集团相应的统筹权和管理权。允许职业教育集团自主制定集团内各层次教育的教学质量标准,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制订教学计划,自主选用教材,自主开发课程。对职教集团内具有“3+2”分段制高职招生资格的学校,在安排招生计划时予以倾斜。为了保证“3+2”分段制高职培养质量,“3+2”分段制高职招生计划仅限于安排在省教育厅确定的具有“3+2” 分段制高职招生资格的学校。积极鼓励、优先支持集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上海市教委2007年发布的《关于本市推进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工作的意见》对运行良好职业教育集团提出了5条鼓励性政策:1.支持开展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勤工俭学、工作经历转换成学分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2.在安排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项目时,优先考虑集团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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