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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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贵、刘毅返回北京,将公安民警收缴的金玉贵的暂住证和刘毅丢失的暂住证补办后,持该证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644元和精神损失6000元。在诉讼中,公安机关向金玉贵、刘毅主动承认收容遣送行为违法,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500元。两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 4、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这种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违反法定程序有以下表现: (1)作出处理决定时先裁决后取证 “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处理决定作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张瑞华请求撤销丰台区规划局作出的停工通知书一案。1999年3月26日,规划局批准张瑞华对私房1.5间原拆原建。在拆除旧房时其邻居曹瑞江、曹瑞刚出面阻止翻建。为此,张瑞华对曹家兄弟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2000年7月21日,规划局认为张张瑞华未在建设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其作出的建房审批表已经失效,故责令停工,并向其送达了停工通知书。但规划局向张送达了停工通知书之后,才组织人员到张及其邻居住处调查张申请建房及建房开工情况,属先裁决后取证,违反了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停工通知被法院判决撤销。 (2)作出处理决定未向当事人合法送达 如北京连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一案。连季公司职员单玉海在为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单玉海为工伤,并作出《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但该证明仅向单玉海送达。未向连季公司送达,使连季公司失去了陈述、申辩的机会,被告仅听单玉海的一面之词亦不与公司核实。其作出的《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不仅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也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鉴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丰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在诉讼中,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识到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自行撤销了《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原告自愿撤诉。此后,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重新作出《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连季公司仍不服再次提起诉讼,被法院依法驳回。 又如李盛茂、李春香夫妇诉区规划局、区城管大队和新村办事处违法拆除房屋一案。1992年,原告夫妇婚后无房,在自家原猪圈和厕所的地基上建西房两间(共计20平方米)。1999年4月14日,三被告以李盛茂、李春香夫妇所建西房为违法建设为由,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李盛茂、李春香夫妇的家什搬到路边,将房屋拆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违法建筑或者设施有关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应当拆除房屋应当先由规划管理部门确认为违法建设,再由城管部门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拆除的,城管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强制拆除决定》,方可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在拆除中还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对搬出的物品清点造册,交予当事人。但本案三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即将李盛茂、李春香夫妇的房屋拆除,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此案,由三被告分别赔偿原告6000元。 此外,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可以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等等,都是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败诉的原因。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也导致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如程桂云诉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不服《教师申诉决定》一案。1999年7月16日,原告所在单位洋桥职业学校决定不再聘任原告为本校教师。程桂云依照《教师申诉办法》,向区教委申诉。区教委于同年8月30日作出决定。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被告作出的决定所适用的规章《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工岗位聘任制暂行办法》已于1998年12月废止,从12月21日起实施新颁布的《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工岗位聘任制办法》。被告1999年8月30日作出决定时,新办法已经生效实施八月有余,而被告对为什么不适用新的办法时的解释为:市教委没有下文件说开始执行。 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执法时只习惯于执行上级的红头文件,而对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应该执行的意识。新规章本已明确实施之日,旧规章也已明确废止,而本案被告由于没有看到市里的执行文件仍适用旧规章。因此,区教委对程桂云的申诉作出的决定适用已经废止的规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诉讼中,教委自行撤销了被诉的决定,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再如博男艺铁违反环保法被罚款一案(非诉讼执行案)。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博男艺铁在没有建成防治污染设施即生产经营为由,处以罚款2万元。而该法条规定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本案博男艺铁在没有建成防治污染的设施就开工生产,依法应首先责令停止其生产或者使用,然后也可以罚款。从本法条的立法精神上看,目的是为了减少污染而非单纯地罚款。对存在该种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来讲首要的是让其停止污染,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或是对法条的理解不透或是为了省事一罚了之。这种情况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6、不履行法定职责 有权颁发证照的行政机关或有法定职责义务的行政机关,没有合法理由拒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颁发证照或履行职务上的义务,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一旦成立,被告行政机关会被法院判决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而败诉。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有四方面表现:一是拒绝或拖延期限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二是拒绝保护法定应当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三是拒绝发给抚恤金;四是拒绝法定事项的补偿。近年来,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的诉讼逐年增加。(94年1件,96年3件,97年4件,98年6件)1999年4件,2000年8件,2001年12件。共计22件其中,起诉房管部门不履责的10件,公安部门不履责的6件,交通部门不履责2件,规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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