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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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部门不履责2件,区政府、民政、花乡政府、小公共汽车办公室不履责的各1件。在已审结的20件当中,确认行政机关应该履责的8件,占已结案件的40%。 如张国清诉丰台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湖北汉川农民张国清、杨春霞夫妇,1998年开始在我区方庄地区务工经商并办理了暂住证。1999年5月30日晚,张国清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妻下落不明。次日得知被与张国清有经济纠纷的河南漯河陈某等七人绑架并被非法拘禁到河南漯河。张国清在京与绑匪陈某等人通过电话协商未果,于同年6月11日向丰台公安分局报案请求出警救人。丰台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仅作了记录,既未出警,也未向河南警方通报情况,告之张国清自行到河南解救。1999年6月22日张国清只身回湖北汉川老家向当地公安求救。湖北汉川警方于1999年6月26日凌晨在河南漯河将七名绑匪抓获,但杨春霞已于6月23日在关押地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的规定,丰台公安分局接到解救人质的报警后未出警救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公安机关承认其未出警救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自愿赔偿张国清11万元的损失,张国清同意并在领到赔偿款后申请撤回了对公安机关的诉讼。 又如郑玉兰、吴琪、黄广居诉丰台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拒绝颁发房屋产权证案。郑玉兰于1994年8月以82万元购得位于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4号楼1904号楼房一套。吴琪于1994年8月以78万元购得位于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4号楼1903号楼房一套。二人曾多次向房管部门申领房屋产权证书,房管部门始终未予颁发。2000年7月,郑玉兰、吴琪先后起诉到本院,请求法院判令房管部门向其颁发房屋产权证书。在诉讼中,被告向二原告分别颁发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原告达到了诉讼目的,遂撤回起诉。 黄广居原有坐落于丰台区南苑镇四维街35号平房两间。1993年赠与女儿黄群所有。双方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把有关手续及公证书交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然而至1997年2月15日黄群去世,房产证的过户手续也没办下来。后黄广居向房管部门申领房产证,房管部门认为35号两间平房的房产权已不属于黄广居,而属于黄群,且黄群已经去世,所以房产证无法办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如房屋、机动车等,应以管理部门登记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黄广居虽将自己拥有的房产赠与女儿,但至黄群死亡时尚未为其颁发房屋产权证。黄广居申领该房屋产权证,房管部门没有理由不予颁发。在诉讼中,房管部门承诺为黄广居发放房屋产权证,故黄广居撤回了起诉。 虞交发诉右安门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对其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否准予的请求不予答复一案。2000年12月,原告依照《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居委会向右安门街道办事处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提交了相关的材料。填写了办事处发给的有关表格。2001年5月24日,居委会将虞交发的申请材料及填好的表格交到办事处。但右安门街道办事处既不上报区民政局,也不答复是否应该享受该低保待遇。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持要求提交的材料,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办事处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将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局,民政局应该在30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该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右安门办事处,在接到申请人的材料后,既不签署初审意见,也不上报区民政局,也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诉讼中,二被告表示马上对虞交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对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享受低保待遇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原告虞交发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 7、行政处理显失公正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和适当性一般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院不予审查。但是,如果这种不合理或不适当已经达到显失公正的程度,那就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赋予人民法院对不合理或不适当已经达到显失公正的程度的行政处罚行为享有司法变更权 如张小利不服丰台公安分局对田杰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张小利与田杰因琐事发生争执,田殴打张并致其轻微伤(偏重)。丰台公安分局田杰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由,对田杰作出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法院认定丰台公安分局仅对田杰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畸轻,显失公正,遂变更为对田杰行政拘留3日。 (二)案件外原因 案件外的原因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造成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其主要表现是: 1、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不强 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对《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对“民告官”制度采取消极对待,甚至抵触的态度。平时不学法,不懂法,在工作作风上仍然习惯于我行我素,甚至以言代法,在发号施令、作出决定时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执法部门及其人员放松领导,疏于监督,任由他们随意行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甚至可以不经集体讨论,不需领导审批,就盖章发出。如此行政,一旦发生诉讼纠纷,败诉在所难免。 2、一些行政机关缺乏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一些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和人员。有的行政机关虽设立了这类机构,但只负责法律宣传工作,不处理有关的行政事项和法律事务。有些行政执法机构人员调动频繁,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且经常抽去搞其它工作。有些机关在处理行政执法案件或涉及诉讼时,临时抽调其它机构的人员顶替。这种状况,很难保证依法行政。 3、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据了解,在我区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中,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所占比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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