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各异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因而国家在制定方针和政策时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因地制宜。研究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典型代表——甘肃省的失地农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无疑为国家在西部地区采取措施和制定方针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根据甘肃省农调队在2003年做的一项统计和调查表明:甘肃省失地农民的生活总体保持稳定,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围绕着征地安置和补偿的。
一、甘肃失地农民现状
2003年,甘肃省农调队在全省抽选了五个县区的十个乡镇,对100户农户进行了“失地农民现状”的专题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涉及到:(1)2000年(含)以来,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失地前后的人均耕地、人均收入、人均消费等情况对比,失地补偿及安置情况,失地后现从业情况。(2)占用耕地对农户收入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影响。失地农民生活中有哪些困难,他们最急需解决什么问题。(3)当前失地农民的心态是什么样的,最真实的想法是什么。从调查的具体情况来看,甘肃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状况是:
(一)人均耕地占用0.77亩。在100户农户中,共有家庭人口467人,目前,农村劳动力270人,平均每户4.67人,劳动力2.7人。家庭原有耕地面积658.63亩,平均每户6.59亩,平均每人1.41亩。从2000年至今,这些农户的耕地共被占用298.59亩,平均每户3.60亩,平均每人0.77亩。
(二)0.74%的劳动力赋闲在家。在270名劳动力中,征地时安置就业4人,从事农业149人,从事二、三产业67人,外出务工48人,分别占劳动力总数的1.48%、55.19%、24.81%和17.78%,赋闲在家2人,占劳动力总数的0.74%。LOcALHoST
(三)34%的失地农户的收入水平下降。在接受调查的100户农户中,耕地被占用前的年人均纯收入为2139.3元,耕地被占用后的年人均纯收入2128.6元,减少10.7元,下降0.5%。其中,年人均纯收入持平和增加的分别有25户和41户,分别占调查总户数的25%和41%,下降的34户,占调查总户数的34%。
而浙江省统计局在2003年作的一项调查表明:(一)土地征用前、后相比,失地农户的人均纯收入总体水平有所下降,低收入户增加。(二)剩余劳动力比例较高。目前基本赋闲在家。尤其是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户,基本赋闲在家的富余劳动力比例更大,占调查户全部富余劳动力的68.5%。在58.1%已经就业的劳动力中,其就业结构为:31%的劳动力外出务工,33%的劳动力在本地从事农业,36%的劳动力在本地从事二、三产业。(三)个别地方土地征用后按一定比例返回土地的政策落实不到位。辽宁省统计局在2003年作的一项调查表明:(一)在100户失地农民中,人均纯收入比失地前增加的有43 户,人均增加772元;收入下降的有36户,人均减少520元;收入持平的有21户。失地农户的收入总体水平下降的占调查总数的36%。(二) 在100户调查户中,有187名劳动力已经就业,只有24人赋闲在家,劳动就业率达88.6 %。
从上述调查的数据显示,失地对甘肃省这样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内陆省份的农民来说,影响要远远小于沿海和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其它省份的农民。与上述两个比较典型的省份相比,我们可以作如下的分析:“人均耕地占用0.77亩”这个数据表明,甘肃省的农民失地失去的不是所有的土地,而是土地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甘肃失地的农民还不是完全的“三无农民”(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最起码他们还有剩余的土地。只有“0.74%的劳动力赋闲在家”的统计数据表明,甘肃省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做的是比较好的。相对于其它省份来说,由于甘肃失地农民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而且他们的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比较开放,就业渠道多种多样,同时他们的就业机会比远郊和偏远地区农民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性要大,所以赋闲在家的人口数并不多。“34%的失地农户的收入水平下降”表明,失地对生活没有太大影响的农户,其本身的收入来源中,绝大部分来源于非农收入,企事业单位工资、外出打工、家庭开店办厂等收入已经占整个家庭收入的绝大比例,再加上已拿到土地补偿费,眼前手头相对有了较多的可支配收入;而生活水平略有下降的农户,主要是原有的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土地经营,土地被征用后,收入来源减少。而且一部分农户搬进楼房,取暖费、电费、水费、物业费、饮食费等支出增加。土地被征用前,农民家庭食品消费如粮、菜主要依靠自产自食,现在基本上靠从市场购入,食品支出增加也导致了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下降。另外,那些失地前基本上完全依靠土地为生的农户,失去土地以后如果无就业门路,加之观念落后、就业意识差,其收入呈下滑趋势。还有些农户是因主要劳动力患病无法从业导致收入下降。
二、甘肃失地农民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补偿和安置以及与补偿和安置相关联的失地农民的保障是整个甘肃失地农民所有问题中的核心问题。鉴于学界对“补偿”和“安置”概念的模糊,因此要对“补偿”和“安置”作一个简单的区分。尽管无论是土地补偿费还是安置补助都属于土地征用补偿的内容,但笔者认为所谓“补偿”是特指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安置”则特指对被征地人员的安置。根据笔者对失地农民的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认为甘肃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问题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机制混乱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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