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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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 、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因此,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locALhoSt 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着强制执行难的一对矛盾,即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强制执行无法实现。这一矛盾由小变大,逐步激化,给整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不同上呈现疲软,在一些地方甚至瘫痪的状态;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强制执行工作难的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一)、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某些法院的执行人员往往以各种借口或制造托词,如过分强调执行义务人的经济困难,以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中的生活必须费用等为由,消极地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二)、隐匿、转移财产。 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已经将财产隐匿,转移或变卖,或者被执行人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躲藏起来,或者搞所谓的假破产,致使强制执行无法进行。 (三)、暴力阻挠执行。 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阻挠执行员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威胁、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 (四)、消极对待委托执行。 在各种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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