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财产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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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法 学 班 级: zb 072 学 号:200780212219 学生姓名: xxxxx 指导教师: xxxxxx 中文摘要 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在 许多情况下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使当事人相关的实体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但诉讼有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上的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得不到或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为了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得到有效的实现,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财产保全制度。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是在总结建国以来的立法、司法实践,同时借鉴外国的民事保全立法而构筑的科学体系。但我国的保全制度仅有几十年历史,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条规定过于笼统,有些问题缺乏具体标准,有的法律未作相应规定。基于此,本文拟从财产保全制度的相关概念解析入题,首先介绍了探讨财产保全制度的基础理论;而后立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程序,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学界关于财产保全制度法律地位问题的研究状况,运用相关法学理论对财产保全制度法律地位的现状进行了剖析,并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结合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学研究成果和实践,分析了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和不足,并进一步在财产保全制度中当事人权益保障与平衡的观点下进行定位思考,尝试性地就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出个人见解。loCAlhost 关键词:财产保全制度;基础理论;程序;现状;完善 目 录 引 言 1 一、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理论 2 (一)财产保全的分类 2 (二)财产保全范围的划分 4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6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担保 6 (二)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6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解除 7 三、财产保全制度中当事人权益保障与平衡 8 (一)申请人的权益保障机制 8 (二)被申请人的权益保障机制 11 (三)法院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13 四、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15 (一)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 15 (二)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16 结 语 20 参考文献 21 后 记 22 引 言 本文研究的是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地位,给财产保全制度进行法律定位有着重要的意义。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既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本身又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为了使财产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更加规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刻的理解。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地位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有助于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并且对完善立法和财产保全制度全面、快速发展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财产保全在经济、民事案件中被大量采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财产保全有两种目的,一种是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执行,另一种是最终是保护平等民事主体的交易安全。通过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的执行。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的案件也大量出现。如何通过法律来平衡双方的权利,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又防止申请人权利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不因财产保全不当而受到损失,是在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理论 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分类 民法根据在诉讼上的不同阶段,把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1.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做出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制度,诉前财产保全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只是某些少数案件,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又来不及起诉,而为了避免其合法民事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 诉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是否会采取诉前保全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 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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