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拟任职务本单位进行推荐。如果是那样,干部只能就地提拔,干部的交流、多岗位锻炼将无法进行,党政管理人才不能合理配置,因而是不可行的。事实上个别提拔中的干部推荐也没有这样做。
目前,大多数地方的个别提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透明度不及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高。在推荐环节中,初始提名权的使用、考察对象的确定等各个子环节中都有“权力”在运行。虽然群众的“四权”有所体现,但这个“密封盒”中的“权力”的运行过程是群众所难以控制的。在实际工作中,推荐责任又难以落实到行为人身上,一旦出现问题,责任难以追究,也就容易出现少数人选人的问题。因此,在个别提拔任用干部中明确行为人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着重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个别提拔的推荐责任如何认定呢?还是用“权”、“责”统一的方法,把推荐人的“权力”与对其的责任追究对等起来。由于推荐环节的所有行为都是人来做的,因而就要把推荐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
1、“初始提名权”的行使要与“初始提名责任”挂钩。
任何一名被选拔任用的干部,他的名字不会自动出现在推荐名单中,归根结底是有人最初提到了他的名字,这个最初的提名过程叫“初始提名”。在个别提拔中,初始提名行为事实上是由领导干部或“组织”做出的。这有几种情况,一是由领导干部以个人的名义向组织做推荐,并负责地填写推荐表;二是由单位党组织经集体讨论后向上级党委提名的;三是由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提名,或授意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名推荐,而领导人不填写推荐书。第一种情况的推荐责任是比较容易明确的。而后两种提名的推荐责任就难以明确,这其实就是领导干部只想行使权力,不想承担责任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责任难以明确,追究无从谈起,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就会发生。我们常说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中的权力很大,首先表现在推荐过程中初始提名权的运用上。领导干部对某一职务进行了初始提名,所推荐的干部在以后的环节中往往是一路“绿灯”,因此规范初始提名过程,明确初始提名责任是做好干部推荐工作的基础。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并不否定领导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行使“初始提名权”推荐干部的做法,这种推荐对干部选拔任用具有很高的价值。首先,他们对干部的了解比较全面,能够较为准确的对干部做出客观评价。其次,在干部的使用上,他们能站在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哪些干部更适合这一职位,哪些干部不适合这一职位。因此,党组织在选拔干部时,应当重视他们的推荐意见。
由此想到,与其冠以民主的帽子,羞羞答答地回避干部选任工作中推荐行为人的权力,不如明确其权力和责任,让群众的来监督其权力运行和对责任的承担,以追究为手段减少用人失误。这样更能落实“四权”。初始提名责任明确后,领导干部在推荐干部时就会更加慎重,责任心会更强,推荐的干部会更加优秀。
在初始提名方案(可能有几个方案)的基础上,认真进行研究讨论,确定重点推荐对象(可差额),到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依据民主推荐结果,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考察对象。这样,一方面对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力和推荐责任,对推荐行为的形成了约束;另一方面,“分权运动”在推荐环节得以完成,民主以独特的方式得到了实现,为从源头上防止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找到了突破口。
2、初始提名人即推荐人必须要明确。
谁对干部的任用进行了初始提名,谁就是推荐人,谁就要承担推荐责任。如果是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推荐,要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这个领导干部就是推荐人。如果是单位党组织通过内部测评、集体研究后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做了推荐,本单位党组织明确为推荐人,“一把手”要对推荐结果负责。如果是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或授意组织部门,以组织部门的名义提名的,组织部门明确为推荐人,组织部长要对推荐结果负责。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明确推荐人呢?用制度来约束。要制定有关干部推荐的制度,对推荐行为尤其是初始提名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在这项制度中要规定:推荐过程中确定重点推荐对象和确定考察对象必须经过会议决定;提交会议的材料中必须有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必须有推荐人签名;以推荐单位党组织名义推荐的,推荐单位主要领导必须为准备承担责任而签名;以组织部门名义提名推荐的,组织部长必须在推荐材料上为准备承担责任而签名。
这样做看上去会给任用干部的党委组织部门和组织部长增添了许多责任,增加了很大风险,其实不然。其一,由于组织部长在为很多推荐材料签字的同时意味着责任的产生,可以促使组织部长在“签字”时变得格外慎重。其二,主要领导要倚重组织部长,不可能总是让组织部长为自已承担本该是自已承担的推荐责任,否则,组织部长难当,更反映出主要领导在用人问题上的独断。其三,使组织部门在选人用人上更有发言权,主要领导选人用人的“权力”似乎被分割了一部分。“权力”的分割比极少数人说了算更加符合民主的要求。因为组织部门对干部各方面情况掌握得比较全面,随着责任的增加,这种推荐会越来越慎重。其四,即便有“两厢情愿”现象发生,随着干部考核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被使用的干部中那些“庸才”会逐渐浮出水面,这种畸形的所谓“默契”也早晚会被揭穿,这说明选人的人本身就不可靠,选人用人者的“政绩”可想而知,这以会牵涉到他们个人的政治生命。基于以上分析,如果组织部长是有正义感和责任心的人,公道正派地推荐干部,就不必担心来自上面的“压力”;如果组织部长本身就是素质不高,被淘汰出局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3、初始提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划定。
也就是给哪些人赋予初始提名权的问题。按照民主的原则,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具有推荐干部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推荐行为人的观念、素质和利益的多元性,推荐结果一定是分散的,如果把所有的推荐结果都进行一一地研究分析,就会陷入无度民主的境地。因而必须有合理的集中,为更加有效地体现民主构建新的载体。这种集中既是为了提高采纳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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