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些非行政主体的组织(党组织、企事业组织)非法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由于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从而使这类案件不能作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委托行政机关只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的行为负责,所以,也会出现无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况。
第二,传统行政主体制度还曾经被认为可以保证行政活动的连续性、统一性。这个预期是建立在行政主体可以统一各个公务员行为及其责任的论断基础上。但现行行政主体理论将行政主体降为享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强调它们各自责任的独立,与行政的统一性要求正好相悖。可见,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不仅难以保障行政活动的协调统一;相反,极易造成行政管理中的各自为战。[15]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在价值定位上已出现缺失现象,其理论自身的缺陷已阻碍了该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大胆借鉴了民法学理论和国外行政法学的成果,丰富了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也在实践中部分地解决了一些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资料:
[1]参见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页。
[2]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3]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4]参见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新论》,时事出版社1991年版,第71页。
[5]参见王明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
[6]参见张步洪编著:《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
[7]参见叶必丰主编:《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6页。
[8]参见肖蔚云、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页。
[9]参见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页。
[10]参见薛刚凌:《行政主体再思考》,引自《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11]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页。
[12]参见哈特穆特。毛雷尔(德)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8页。
[13]参见南博方(日)著:《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14]参见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引自《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15]参见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引自《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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