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那么,党章对其他基层党组织的职能又是怎样规定的?(见党章有关农村、国企、事业单位的条文)
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机关中的基层党组织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组织,它在单位里既不是领导核心地位也不是政治核心地位,而是处于协助、保证、监督的地位。其作用应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政治助手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教育管理作用;协调服务作用其主要职能应该是:“管党、协助、监督、领导、服务”这十个大字。管党: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先进性;协助: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监督:从严治党,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领导: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发挥党的思想政
治优势、组织优势、联系群众优势;服务:为党的事业、机关工作服务。这五个方面职能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既有权力,又有责任,既有内容又有形式,它们之间有矛盾又不可分割或存在。
机构设置特殊。组织机构上为双重设置。即在党政机关里设置党的基层组织的同时,还设置党组。
党组的前身是党团。党的五大、六大党章都有党团的规定。五大党章规定:“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国民党国民政府工会农协会等等)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六大党章也规定:“在非党组织(如职工会,农会,社会团体及文化组织等)之各种代表大会和会议机关中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均成立党团,其任务是在非党组织中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之工作”。到了党的七大,原来的党团改称为党外组织中的党组,规定:“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党组及其前身党团在我党与国民党进行议会斗争和“三三制”政权建设中,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中央发出通知,在党政机关中既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又建立党组,党组不领导机关党组织,但要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党的八大以后,除了九、十、十一大以外,其他历届党章都有专门的党组章节。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第一章总则里也规定:“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以上可看出,机关党组织应该包括党组、党工委、党委、以及总支、支部(党委有是否对下属单位实施统一领导之分)。其中的党组以及对所属下级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的部门党委是领导核心;党工委是县区一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和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一样,是党委的一个工作职能部门,它根据授权开展工作,代表县区党委对机关党建工作实施集中领导、安排部署,统一协调指导,其本身也不称之为下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其他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均属党的基层组织。
工作关系特殊。由于体制和职能上的原因,机关基层党组织所面临的各种工作关系比之其它党组织更为复杂。与上级党委(工委),上级党委(工委)是领导关系,却又不能管理干部;与本单位党组,党组是指导关系,而实际上比上级党委领导更具体、更及时;与行政领导,机关党组织要配合协助行政领导的工作,而又要进行监督;与本单位其它政工部门,两者职责容易交叉,而又要互相配合;与下属单位党组织,规定是领导关系,而实际上除党组织的一般活动安排以外,其它都无法领导。这些关系上的不顺,也给机关党的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难度。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由于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是双重设置,缺少严密的组织关系,客观上形成双轨命令系统所致。而这种体制和职能上的问题,又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改善关系的努力方向,只能是尽量减少双轨命令的现象,或设法使两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
工作对象特殊。由于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在党政机关里,要在执政党的核心部门和政权机关的中枢部位开展党的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机关各层次的领导干部比较集中,不同程度地掌握着一部分权力,对社会辐射面比较广,因而也就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工作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其次,机关党组织的成员以及工作对象,与其它领域的党组织相比,政治文化素质比较高,党员所占的比例比较大,这就要求机关党务工作者具备更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以上我们了解了机关党组织的几个特殊性。可能有些同志会问:为什么机关党支部不能与其它领域的党组织一样,发挥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其意义何在?我认为基本理由有三:
1、因为机关党支部是政治组织,不是行政机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政分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党进行的是总的领导而不是代替国家机关进行管理,不提政治核心或领导核心,有利于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以及党政分开的宪政原则。另一方面,机关党支部不领导经济业务工作,也是延安精神,是传统。延安时期的“三三制”原则,是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的成功经验,也是根据地民主建设的一种形式。它的实施起到了调节各抗日阶级的利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作用。这个政权形式同当时国民党实行的一党专制的独裁政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如上所述,党章规定了机关党支部有特殊的职能,同时也明确了党组的职能,两者相比,党组的职能要大得多。党组的职能与机关党支部的职能有显著不同,即: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上,党组是处于“负责”地位,机关党支部只是对每个党员贯彻执行的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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