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给人以惊喜那就是很自然的了。难怪作者将这株野草深情地称之为“沙漠里的玫瑰”呢。对罪犯的改造也是如此:监狱警察的成就感往往是罪犯由最初的“野草”,经过我们的辛勤工作,而慢慢变成“玫瑰”。这个过程,给人以满足、欣喜。由“野草”而“玫瑰”,就是我们理论化的“化腐朽为神奇”。监狱改造罪犯,就是将罪犯由干的“野草”变为“复活”的“野草”,因为“复活”,“野草”也就成为“玫瑰”了。改造罪犯的期望值不能太高,必须贴近罪犯实际,必须允许罪犯知识、人格、心理、未来预期、改造目标等的多样性,不能也不可能将罪犯“千人”改造成“一面”。理想化,脱离实际带来的必定是形式主义和假大空。这是非常有害的,应当坚决摒弃。
传统的意义在于传统的变革中延续,在变革中转换,在变革中再生。现在的传统是过去的继续,将来的传统是现在的继续,其继续的运转模式是“否定之否定”。
关于监狱的属性与罪犯的权利
显仁:监狱的性质属性,是监狱工作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提高认识,可以增强做好监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虽然从面上说阶
级已经消灭、作为阶级的斗争已经不存在,但毫无疑问,监狱的阶级斗争还存在,监狱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的性质丝毫没有发生变化。这么多年来,监狱的重大案件时有发生,对他们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是阶级斗争的集中反映。认识不到这一点是危险的,是有害的,最终是要吃亏的。
从这一点出发,监狱对罪犯就是要惩罚、惩罚、再惩罚,对罪犯当然也讲人道主义,但主要是严格限制其自由。过去讲“不打不骂没有专政味道”固然有些“左”,但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监狱对罪犯的惩罚功能弱化,对受害人怎么交代?监狱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现在不少监狱在探索运用“人性化”的手段改造罪犯,象“夫妻同居”这样的做法都出现了,这是不可想象的,法律的威严在监狱荡然无存。这简直有点荒唐了。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强调对罪犯权利的保护,但义务是基础,是前提性的。我们国家对公民普法的目的还强调公民的守法义务呢。一些人现在的研究有些偏离轨道,大谈什么罪犯是“权利主体”,这就有点不顾国情了。难道监狱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罪犯的权利,太过分了。
阿明:应当说,你的说法有很大的代表性。长期以来,我们的确把监狱当作阶级专政的工具。这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建国之初,反动派敌视新中国政权的存在,拼命破坏捣乱。这时,监狱确实表现为阶级专政的工具,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并且在巩固人民新生政权中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现在再强调阶级斗争、阶级专政,显然已缺少对象。阶级既不存在,何来阶级斗争。这又如何解释监狱的存在呢?监狱在阶级斗争激烈的年代首先表现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同时还表现为管理社会的工具。因为阶级专政工具的属性比较强烈、比较敏感,所以人们对监狱的管理社会工具的属性往往容易忽略,也不敢涉及,怕戴上“抹杀阶级斗争”的大帽子。这样,监狱似乎就成为阶级斗争的代名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现在,监狱的“管理社会的工具”的属性凸现出来,这种属性是监狱所固有的,并不是监狱的新属性。这种属性,用传统的眼光来看是不好接受的、不可思议的,甚至是荒唐的。这有个思想解放的问题。最近,一位学者发表了一个观点,颇有启发意义。这位学者说,我们长期以来笃信不移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论’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论断。统治阶级意志论作为关于法的认识的基本观念不适合当代中国国情,且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严重阻碍作用。”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命题是照抄了苏联的错误的研究结论。其实,如果我们一味固守“阶级专政工具”的认识,我们就无法自圆其说社会主义的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监狱?至于监狱时有发生的监管事故乃至恶性案件,也不是阶级斗争的反映,而是刑事案件。
显仁:从1983年以来,全国范围开展的“严打”一浪高过一浪。并反复强调“严打”体现了阶级专政的威慑力。要打出声势、打出威力,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警戒作用。实践证明,“严打”是成功的。如果不开展“严打”,社会治安,很难想象会是什么样子。
阿明:“严打”的确取得一些成效,但评价不能过高。并且在理论界始终存在着反对的声音,这种声音越来越强烈。“严打”的事情很复杂:在我国,自从商鞅以来,“重刑主义”有很深的文化传统,民众对犯罪分子恨之入骨,几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这种心理有他的好处,即犯罪的社会的控制系统比较好,可以减少犯罪。同时,带来了刑事政策的过重偏向,进入了一种恶性循环。据权威统计,“严打”以来,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比率在逐步攀升,其恶性程度在提高。这说明,“严打”的效果是有限的。一位西方著名法学家说过,刑事政策的效果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而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严打”所体现的刑罚的严厉性与现代社会刑罚倡导的谦抑精神也是相悖的。现代行刑是要体现和讲究成本与效率的。在美国,一个罪犯每年耗费2万美元;在澳大利亚,一名重刑犯一年的开支标准约为5万澳元;在巴西,每个罪犯一年的服刑费用为3600美元。我国目前还缺少这方面的统计。基于上述原因,轻刑化是国际行刑的大趋势。这里有一组资料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在欧洲委员会提供的41国中,押犯平均囚禁月数一般为10个月左右,最长的是保加利亚24个月,其次为摩尔多瓦16个月,法国8.6个月,意大利7个月,苏格兰2个月。而我国押犯平均囚禁时间要长得多,我们是以“年”作记数单位。江苏前几年对押犯平均囚禁时间的调查为7年多一些。可见,我们的重刑主义倾向是非常明显的。
不仅如此。长期以来,我们还习惯于从政治上来认识和分析问题,我称之为“泛政治化”。比如,最近发生在南京汤山的投毒案,只是因为生意的竞争而导致的,这起案件,如果在10年前,很可能会定为一起******案件。同样,罪犯集体越狱、劫狱案件,在1997年之前,会定为******案件。这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结果。按照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上述两罪将按妨害司法罪定罪量刑。再如,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将虐待体罚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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