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建设法制化,而且要使廉政法制走向科学化。
(三)职务犯罪的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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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司法控制,是指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对犯罪实行控制。司法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其目标是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使潜在犯罪人“不敢犯”的效果。相对于道德控制和社会控制而言,司法控制比较容易操作,见效也比较快,因此,在实践中倍受青睐,实际上居于犯罪控制系统的中心。但司法控制毕竟是一种治标之策,它本身存在着被动性(因属事后控制)及运行成本高等缺陷,因而不能对司法控制的期望值过高。在缺乏道德及社会控制有力配合的情况下,司法控制所取得的成效很难维持长久。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所发动的多次“严打”斗争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以至于形成了实践中犯罪量与刑罚量交替上升的局面,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但是,在当前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的状况下,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以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仍是必要的。同时,一要严密立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不断完善改进法网粗疏的问题。二要严格司法,强化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提高定罪概率,使职务犯罪去除任何侥幸心理,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三要严惩威慑,从上层抓起,集中精力抓大案要案,对职务犯罪人员始终处于高度打压之下,提高严厉刑罚的威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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