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告法院”的尴尬情形。这些规定显然违背了“任何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案件”这种诉讼中的“自然正义”、“程序公正”原则。3)实体规定滞后。97年前后,刑法、刑诉法相继作了修改,在条文的内容和排序上都有较大变化,《国家赔偿法》未作相应修改导致执法难度加大。如,刑诉法新规定的“存疑不起诉”,赔偿法中未作规定,实践中是否赔偿各地做法不一;又如,赔偿法规定不予赔偿的依据之一是79年刑法第14条、15条,旧刑法相应条文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变成了第17、18条,在适用时该如何引用和表述等等。可见,国家赔偿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了刑事赔偿工作应取得的实效。
三、提高刑事赔偿工作实效
的对策
针对上述影响刑事赔偿工作开展的原因,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提高刑事赔偿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制度的应有功能,必须对症下药,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加强和完善。
1、加强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国家赔偿法》颁布已近十年,但社会公众知之甚少,甚至有些法律工作者对其也知之不多或理解不深。其主要原因是法律宣传普及不到位。因此,我们各级司法、行政执法部门都应当深入宣传国家赔偿法,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赔偿法,正确运用赔偿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可以利用“举报宣传周”、“12.4”法制日,采取现场咨询、出展板、发放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同时在日常的接待来访工作中,对可能涉及赔偿的来访者,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
2、赔偿义务机关应以正确运用现行法为前提,进行必要的创新,努力实现公平、公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设计和构建完备的法律如果没有执法人员的正确适用,其所追求的正义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自动得到实现,更何况亟待修改完善的《国家赔偿法》?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牢固树立忠实于法律的信念,正确理解现行赔偿法,熟练掌握和运用现有的赔偿制度。如:当出现撤销拘留或逮捕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释放等情形时应建立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进入赔偿程序的案件,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我们在正确执行《国家赔偿法》的同时,可以在符合立法精神和现代法治理念的前提下,从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角度出发,搞好改革创新,坚持做到执法为民,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主要方法是:1)树立平等观念。作为刑事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双方力量悬殊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要在宪法强调保障人权的原则之下,给予赔偿请求人以平等的对话机会,不居高临下,以势压人,确保《国家赔偿法》的顺利实施。2)确立有利申请人的原则。刑事赔偿工作程序中,在遇到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模棱两可,难以确定的情形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决定。3)把确认赔偿与错案责任追究制相分离。从而消除办案人员的后顾之忧,推动刑事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赔偿。4)增加办案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主要采取公开受理、审查程序,引入听证制度,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等方式,做到刑事赔偿程序全过程透明。使赔偿请求人心悦诚服,树立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3、修改《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完善刑事赔偿制度,这是提高刑事赔偿工作实效的根本保证。
如前所述,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很多缺陷,远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如:近日来《检察日报》三次报道的在监狱蹲了13年之后,经过检察机关长达7年的努力最终以撤回起诉的方式无罪释放的胥敬祥及法院判决书未送达到手就已服刑近7个月的张友亮,这两人索赔无据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呼声日渐高涨,也是迫切需要的。笔者认为,修改后的赔偿法在整体上要与新的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相协调、相衔接,以确保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
在具体内容上应着重完善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实体上,应与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相适应,着重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扩大刑事赔偿范围,如增加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等,并明确规定赔与不赔的 情形,如:存疑不诉是否该赔及如何赔的问题等,降低处理机关的自由裁量幅度,便于实务操作,也能有效避免各地执法不统一现象的发生。程序上,应当设置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利的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刑事赔偿程序。根据我国现行赔偿规定,作为刑事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必定是该赔偿案件的先行审理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定位使其很难处于中立地位,不能保证公正合理,而且即使是公正的,也不能令赔偿请求人信服。并且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是以书面审理为主的原则,且所作的决定为生效的决定,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赔偿请求人或检察机关既无权申辩、提出异议,对此决定再无别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无其他机关对其监督和制约,实务中造成了部分检察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不予执行的情况的发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建立赔偿机关与审理赔偿案件机构分离的裁决体制,即建立专门机构审理刑事赔偿案件。
参考书目:
1.《国家赔偿法教程》天津人民出版社 作者高先荣 刘春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理论与适用指南》 中国民族法制出版社
3.《检察日报》《人民检察》《公检法办案指南》
4.《刑事赔偿的理论与实务》群众出版社 尹伊君主编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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