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建设的规范化方面探索出了一条比较成功的路子,也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应该说,从长远来看,在全国实现社区警务室建设的规范化,不仅可行,而且也是搞好社区警务建设所必须的。
(二)社区警务的无形保障机制。也就是确保社区警务顺利开展的相关制度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社区警务本身的制度建设。要保证社区警务的正常开展,必须做好与社区警务本身有关的建章立制工作,对社区
警务加以必要的规范。
首先是要制定社区警务的勤务制度,对社区民警的工作时间和流程作必要的安排。在这方面,应允许各派出所根据所内警力分配和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安排,而不能千篇一律,搞整个分局甚至全市、全省的“一刀切”。事实上,从目前已开展社区警务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也大多没有采取硬性的规定,而是采用弹性工作制,除必要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警务工作以外,其余时间一般都要求社区民警下社区,以提高群众的见警率,密切警群关系。
其次是要制定社区民警接待群众的制度,定时接待群众。定时接待群众,可以提高群众对社区民警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的预期,更方便社区民警与群众的沟通,因此社区民警每周必须安排必要的时间,用以接待群众。具体的时间安排,也应由各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最后是要制定对社区警务本身起保障作用的其它相关制度如:社区民警请销假制度、社区民警的接处警制度(要正确处理派出所处警与社区民警处警的关系,一般应做到二级处警)、社区刑事案件回访制度(由社区民警根据刑事案件的发生情况,对受害社区成员进行回访,共同分析防范上的漏洞)、社区民警巡逻制度、社区警务定量分析制度(不仅是保障机制的一部分,也与社区警务的考核有关)等等。
2.避免非必要警务和其他工作对社区警务产生干扰的制度。非必要警务和其他工作对基层警务的影响一直是困扰基层公安机关的难题,为了避免把这一难题带入社区,有必要对这方面进行明确的规范。目前,对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形成正式规范的不多。但根据实际经验来看,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要对巡特警与派出所及社区民警在接处警方面的分工合作关系进行必要的规范,保证社区民警有足够精力搞好社区警务工作;二是要理顺社区民警与治安专业队的关系,尽量少把治安案件压给社区民警;三是要对社区调解(处)室的工作进行规范,在不涉及刑事、治安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社区民警对纠纷调处的介入;四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临时警力的调用,应多考虑在机关内部其它部门调用,尽量多给时间让社区民警留在社区;五是要理顺社区民警与社区其他工作的关系,减少社区非警务工作对社区民警的干扰。
3.确保社区警务正常运作的相关监督机制。对社区警务运行情况的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安机关内部对社区警务运行情况的监督,二是人大、其他政法机关及社区群众对社区警务运行情况的外部监督。具体的监督方法,相关材料已多有论述,在此不赘述。
三、社区警务中的权力分配与职责定位机制
(一)关于社区警务中权力分配问题的探讨。
社区警务中的权力分配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社区民警与派出所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实行社区警务后,必然会改变警务工作的重点,要求社区民警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管理、防范以及为社区服务上,并要求社区民警向社区成员走得更近,与社区建立起密切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要求社区民警独立决断的机会必然增加,社区民警将以更自主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原有警务模式下民警逢事必汇报的办事模式将难以适应社区警务的要求。因此,在社区警务模式下,应鼓励民警使用创造性地方法自主解决问题,使社区民警有权根据所遇到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要解决社区警务中的权力分配问题,必然涉及到派出所领导者对社区民警的授权问题。在社区警务模式下,派出所的领导者应尽量使用弹性授权,给社区民警以自主发挥的余地。对于那些完全可以由社区民警自主完成的工作任务,派出所领导应大胆放权,让社区民警独自去完成(社区民警的工作成就感将会增加其对自身工作价值的认识,从而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为此,各地公安机关应对有关的办事程序进行清理,以对派出所和社区民警的办事权限有比较明确的划分,以免实施社区警务后,反而使原有办事程序更加繁琐,这样不仅增加了社区民警的负担,还会给社区成员办事造成麻烦,引起社区成员的不满。
要解决社区警务中的权力分配问题,还必须尽快在派出所领导和社区民警之间建立双向信任机制。目前,派出所领导和社区民警(恐怕还不止是社区民警)之间的双向信任机制已成为制约警力有效发挥的一大障碍,一些派出所领导不能充分相信自己手下民警的工作能力、政治觉悟和组织纪律观念,以致对民警管得过多过死,不敢放权。而民警在自主性得不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也难免会对派出所领导的管理方式和领导水平产生怀疑和抵触,并对派出所领导能否正确、公正地评价自己的工作价值产生怀疑。在这种没有双向信任的情况下,要想社区民警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区警务中去,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关于社区民警职责定位的探讨。
社区民警到社区干什么?这是开展社区警务必须要思考的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建立在对社区警务的正确理解上。目前,在一些地方的社区警务试点工作中,不少民警发出了这样的疑问:社区警务与原来一区一警的责任区警务到底有何不同?有的民警甚至认为社区警务与原来一区一警的责任区警务并无质的区别,简直就是换汤不换药,只不过是换了个提法而已。之所以会产生这些想法,主要是这些民警对社区警务的内涵还不真正了解。笔者认为,社区警务的完整涵义,至少应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社区警务指的是一种警务模式,从实际工作来看,也就是要把社区民警放到社区,使派出所的工作阵地前移,从而有利于派出所转变工作重点,把工作重点放在管理和防范上。从这一层面看,现行工作中对社区民警的职责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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