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法》,确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长久之策和治本之策。
2、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完善的法律体系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当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追缴社会保险费。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3、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而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处于空白状态。如果不解决这一部分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成效很难评判,特别是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提高和部分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保障要求提高。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又使身处异乡的农村工人的保险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而目前这种保障几乎为零。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从富裕的、接近城市的农
村开始,逐步建立起农村自助性社会组织,在银行中开设储蓄保险账户及商业保险,开办保障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与农村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基本项目,并适当给予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以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在社会保障法制化的进程中,要把农村这一块完全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尚需一段相当长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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