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司法——作者注。
(10)列宁著:《谈谈辩证法问题》,《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06页。
(11) 朱采真著:《现代法学通论》,世界书局1953年版,第81页。
(12)(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页。
(13) 梅里曼著:《大陆法系》(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48页。
(14)为抢救某人而发动的爱心捐款,在某人医治无效死亡后还有节余,于是产生的剩余捐款归属纠纷,在我国至少已有两例,对此无法律能够直接适用,有的法院按照赠与、继承的法律规定处理,有的法院则比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处理;死胎被医院当作医疗废物处理,产妇索赔,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无规定,法院只能类推适用司法解释对侵害遗体、遗骨的规定。是否妥当,争论很大。其它几种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也都有一定的难度,在全国引起了较大的争论,限于篇幅,不再详细分析——作者注。
(15)如我国刚开征增殖税时,刑法保护未能及时跟上,便出现了许多专门虚开高额增殖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持续了好长时间全国人大才将此行为定为犯罪,但已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作者注。
(16)保证与抵押、质押都有范围,相互之间或与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范围之间在外延上实际不是全同关系,而立法者误以为是,从而导致了条文及款之间的矛盾。如保证合同中约定甲的保证范围为违约金,乙之物的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按照该法第28条1款的规定,甲还要对乙之物的担保以外的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这显然与该法第6、21条规定的保证人按约定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相矛盾;若债权人放弃乙之物的担保,按照该法第28条2款的规定,保证人对违约金的保证责任也要免除,对乙之物的担保以外的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就更谈不上承担责任了,因此该法第28条1、2款之间也有矛盾——作者注。
(17)《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
(18)这两部法典第一条分别规定:“法源:1)、法律;2)、条例;3)、行业规则;4)、惯例。”;“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设该条的理由是“以凡民事,审判官不得藉口于法律[本文来源于范文大全-www,wmjy.net.cn,找范文请到范文大全]无明文,将法律关系之争议,拒绝不为判断,故设本条以为补充民法之助。”
(19)该建议稿第9条:“民事关系……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的,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
(20)台湾地区《民法》第2条。
(21)《意大利民法典》第9条。
(22)如建国之初在成文法不完备的情况
下, 1956年、1962年召开的两次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都强调:要注重编纂典型案例,经审定后发给各级法院比照援引,毛泽东还指示当时的中央政法小组公布一些案例指导司法工作——作者注。
(23)如在古罗马,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和摘录权威法学家言论而编成的《学说汇纂》都被纳入《市民法大全》,直接被奉为法律;在欧洲中世纪,一些研究罗马法的权威学者的见解,也经常被法院引为判决的依据;罗马法的复兴、法典化运动,都离不开法学家的贡献和法律学说的推动——作者注。
(24)[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99、138页。
(25)2001年9月19日,北京部分刑法、刑诉法、法医学专家对刘涌案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出具了《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据称这是导致该案二审被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死刑改死缓:刘涌案件调查》,载《法制参考》2004年样刊第62-63页。
(26)郭明瑞著:《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载王利民主编《中国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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