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队伍中来。选聘者要在群众中形象公道正派、明是非、知善恶、懂道理,善教化,归根到底一句话,“其人代表民心,其人顺应民心,其人可服民心”。
(四)完善立案调解机制,加快繁简分流。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和审理案件的调审分离,根据法院内部分工,案件的分流职能属于立案庭[3],只有掌握了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的信息后才能实施立案,立案调解的过程是立案庭掌握信息的过程,因此,调审分离的调解功能由立案庭实施较为合理,只是立案人员不能自立自调,要将立案和调解人员进行分离,在立案庭内设立综合的调解机构,确保调审分离在组织体系上的完备。
首先,要加快完善立案先行调解程序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立案调解进行限制,只是法院本身的某些规定,捆住了立案调解的手脚。要将立案调解独立于庭审调解之外,必须给立案调解松绑,使其形成民事诉讼中单列的程序,把立案调解变成名正言顺的诉讼程序,使立案调解从幕后走到台前。
其次,要加快完善对当事人的制约机制。目前的调解大部分是牺牲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的利益
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而义务人通过调解总是有利可图的,所以造成社会诚信缺失。因此,要调动义务人积极参与调解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必须由制度加以约束,使义务人自觉自愿地走向调解台接受调解,否则须承担权利人因诉讼所耗费的一切经济损失。当然对权利人也要予以限制,防止权利人滥诉,提出的诉求过高而使调解不能,权利人也应承担义务人因诉讼多支出的费用。
二、司法调解体系在“大调解”格局的微观构建
(一)调解、教育、指导三原则相结合。调解是一门技术,其难点在于找准矛盾症结,对症下药,将矛盾双方(多方)当事主体从对立的、不相容的状态转化为协调的、统一的、兼容的状态。同时,调解也是一门艺术,其作用和影响的主体如果仅仅限于矛盾当时人,那么,从理论角度来讲,这就不是一宗合格的调解,调解的终极目的在于教化民众,通过个案的处理和调和,使民众明白什么是该主张的,什么是该让却的,什么是必须坚持的最低底线,什么是不必计较的毫厘芥末。当然,这些标准因不同的事件、不同的受调对象,不同的历史环境而不同,否则,其与审判和判决无异。我们知道,判决重证据,但调解是基于双方妥协、议和的过程,则重在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的艺术在于虽无醍醐灌顶之功,然有拨云见日之效。往往一个小暗示、一个小幽默、一个小玩笑,就能拨动当事人心中那根“情弦”,这就是其艺术的体现,而并非坐堂问诊式的呆板主持。
所以,把握调解方法、讲究调解艺术是有效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的关键。调解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因而调解工作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业务素质,还要求法官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要善于做当事人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和思想安慰工作,使其自愿主动地接受调解,不能强迫调解。调解的灵活性,要求法官在处理个案时,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不能千篇一律,要特别注意把握好调解的方法,时机和尺度。对离婚案件多采用“冷处理法”、“温情调解法”,赡养案件多采用“换位思考法”、“道德伦理法”,相邻案件多采用“因势利导法”、“借助外力法”等。 笔者通过对大量民事案件的调解总结出了“调解四步曲”。
第一步:拉家常找症结。通过与当事人拉家常,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目的和诉讼原由;
第二步:个别谈话明差距。在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主张等诉求,分别征求他们的意见,并进行单方引导教育,做好他们各自的思想工作;
第三步:双方协商提方案。根据双方的意见寻找双方争执的焦点,让当事人换位思考,以情动人,感化调解;
第四步:指出问题促调解。寻找最佳结合点,并善于利用女同志的耐心和恒心,找准当事人所能共同接受的调解方案,充分发挥女性的亲和力和感召力,让权利方易于接受,使义务人主动履行。
(二)四种制度必须建立。1、庭长参与制度。对法庭受理的涉及面广、影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庭长积极参与或主持调解工作,与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2、特色调解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选择相应的人员主持调解工作,以培养特色调解法官。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由经验丰富的女法官调解,邻里纠纷由在当地威信高、工作时间长的法官办理。3、案件激励机制。将案件调解率、和解撤诉率、当庭兑现率作为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评选调解能手,对调解能手予以奖励,并将案件调解率、和解撤诉率作为干警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指标之一。4、调解告知制度。对于需要调解的案件,开庭审理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告知书,其内容包括调解的好处及法院诉讼费收取的减免政策。在受理阶段由立案法官送达给当事人。
(三)调解员对心理的把握。调解的教育作用是隐性的,其不像判决那样是以严厉的惩罚作为负面代价,来教育警示当事人。所谓教育,就是“教之正,育其直也”,我们知道,任何矛盾的产生可以是客观无过失的,但往往后果的产生总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过错(所指过错不限于法律上的过错[⑤]),但过错一方或双方往往因为认识的局限、惧怕承担责任的心理、虚荣与面子思想的作祟,极力掩盖自己的过失并为之辩解,由此造成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因此,一个出色的调解员除了应具备基本的是非观、正确的价值观、良好的理解能力,出色的表达能力外,还应该有洞悉当事人内心活动的洞察能力。只有“抓其心”,才能“解其结”。
(四)文武昆乱[⑥]联合问诊,各显神通纠纷平息。“大调解”格局一般理论强调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体制的联动配合,这只在调解的主体方面从分工的角度予以了规范,这实际上是对各自职能的重申,并无制度的创新性,即便是纳入同级“大调解协调中心”的,也只能是三种调解主体的机械揉合,办不了事,决策不了的问题仍然是三家主体谁也不敢拍板,最后还可能造成一个和尚没水吃,三个和尚还是没水吃的尴尬局面,笔者不禁思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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