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可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2、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造成受援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在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而致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尚未有定论。有人认为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第一赔偿责任,然后可以向法律援助人员追偿。其理由有:(1)法律援助律师是代表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不是个人行为;(2)法律援助管理行为和实施行为均是政府行为;(3)由律师承担法律援助过错赔偿责任不利于调动社会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有人认为不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第一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律师之间并不形成委托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指派与被指派的关系;(2)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错责任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但这是因为法律援助机构是公职律师的执业机构,社会律师与此不同;(3)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没有质量担保义务,因此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保证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独立性,律师只对当事人和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法律援助机构的质量监督不能影响律师的独立性;(5)可以将法律援助律师的赔偿义务纳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⑧]本文认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造成受援人损失的,
应当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原因如下:
(1)基于法律援助法律关系。前文详细分析了法律援助法律关系: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之间是行政命令关系,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之间是民事委托关系。接受指派后,律师并不是代表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而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接受指派后,律师(以律师实务所名义)应当和受援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导致受援人损失,属于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律师应当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律师法》,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2)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有监督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是为律师服务的质量提供担保。政府法律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并不担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同样法律援助机构各也不担保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义务仅体现在使其获得与一般经济能力的当事人同样的代理和辩护权,即接近正义(accesstojustice),而非实质正义(substantivejustice)。况且,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能力确保援助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既然法律援助机构没有质量担保义务,那么也没有对质量问题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正如前文所述,法律援助机构应承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不当而对受援人造成损失的行政赔偿责任。(3)想要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与其免除律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承担义务,不如提高律师的办案补贴:毕竟赔偿现象并不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为每个当事人提供合格服务是律师的职责。律师事务所承担第一赔偿责任,会督促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从而督促律师像对待普通当事人一样,更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服务。(4)从现实来看,由法律援助机构为所有法律援助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其潜在风险过大,而法律援助机构并没有充足的财力承担这种责任。为规避风险,法律援助机构势必会尽量避免为疑难、复杂问题提供法律援助,严格掌握为文化水平低的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法律援助,而这些事项、这些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要更迫切。
值得提出的是,我国目前课以律师实施法律援助的义务,但律师得到的报酬是微薄的。律师与受援人之间的民事委托关系并不是基于等价、有偿和完全自愿。根据民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不能支付律师对等报酬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减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法律责任。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承担严格的过错责任,只有在律师违法执业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3、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不当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应当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如果安排非律师或者安排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去办理,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因此造成受援人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三)受援人的法律责任
1、不尽诚实义务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如实告知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其他相关事项。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撤销法律援助,因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受援人承担。今后,也可参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规定,对违法申请人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法律责任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不履行此种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撤销法律援助。
四、需要改进的一些做法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要求。明确法律援助各方的责任是其中之一。根据本文观点,法律援助实践中尚有一些做法需要改进,在此仅举例如下:
一是指派对象方面。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