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依法合理划分管理权限,人权、事权与财权相互不匹配,条块权力分割、矛盾突出。迄今为止,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政的主要控制手段是人事任免权,以此来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具体运行机制是一种“一手高指标,一手乌纱帽”和由众多的“一票否决权” 构成的压力型体制 。各级地方党委特别是政府在这种压力型体制下疲于应付各种检查评比考核,结合当地实际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时间和精力严重不足。垂直管理和属地管理机构的调整随意性过大缺乏法律规范,情况往往是有权的、有钱的和工作好干的部门归条条管理,有负担的、有麻烦的、工作难干的部门下放地方管理,有些部门则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这种条块分割严重削弱了地方党政的管理权能,导致在地方的条条管理部门形成独立王国,权力垄断,难以监督。
(五)地方党委和同级人大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看似加强人大工作,实则削弱了人大工作。由于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忙于政府事务,平时很少过问人大工作,人大常务副主任不一定能进入副书记或常委这个核心决策圈,党政联合决策机制损害了人大和政府之间的法理关系,使得人大对政府工作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地方党委的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地方人大
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有不少是重合的。地方人大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主动行使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结果很可能是激化和地方党政领导矛盾。
(六)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需要完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等分属政府系统和司法系统,从法理上说存在着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目前,公、检、法、司由政法委统一领导,协调工作,这样在办案过程中有时出现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联合办案以达到快办、快结的目的。同时,由于政法系统管事,组织部门管人,有的地方管人与管事相脱节,政法委的领导又显得力不从心。法官、检察官任免体制颇为复杂,由同级党委组织部主管,同级政法委、上级法院、检察院协管。法院、检察院在财政经费上由同级政府财政负责解决。同级人大对司法系统办案拥有个案监督权,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拥有业务指导权。这样各级司法系统无论在人事权、财权、办案权方面都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同级法院、检察院内部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方式与党政机关管理方式基本相同。凡此种种导致司法系统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行政化倾向。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欠缺助长了司法腐败。
二、 推进党的执政方式改革的基本目标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而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带领中国人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党的领导的合法性来自于中国的前途命运和社会主义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必须始终不渝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党、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正在逐步形成,并初步形成了自主自治自律机制。国家政权组织逐步恢复运转后,也依法获得了独立运转的授权和能量。改革开放前,党、国家、社会三位一体的政治格局逐步让位于党、国家、社会三足鼎立的政治格局,社会变得自主而且多元,国家依法独立运转。在这种新的政治格局中,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方式必须进行自觉地调整,以便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党、国家、社会形成一种立体三角形关系,党位于三角形的顶点 。党既要进入社会和国家内部进行领导,又要超然于社会之上对社会进行整合,更要代表民众从外部对进入政权内部的执政党党员进行监督。同时,党对社会的领导不能损害社会的自治自主自律机制,不能代替政府对社会的依法监管。执政党党员需要受到监督以防止在执掌公共权力过程中被公共权力所腐蚀而严重脱离民众,政权外党组织对执政党党员的监督又不能损害执政党党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改变政权内部各机构之间的法理关系。
就党对社会的领导来说,党是沟通国家和社会的桥梁,是社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作用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条途径是,党要进入相对独立自主的公民社会组织内部,在其中发展党员,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同时要明确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争夺这些组织的内部管理权,而是为了使这些组织在政治倾向、政治态度上认同和支持我们党,同时也为这些组织的成员提供政治参与的机会和渠道。理想目标是在党组织和公民社会组织之间逐步形成一种具有政治向心力的同心圆结构,前者为核心组织,后者为外围组织,双方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同时又可以独立运转。另外一条途径是,党要超然于多元化的社会之上来整合社会。执政党作为整合的工具,一是要进行利益整合即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要求整合起来形成重大的政策选择,二是要进行价值观整合即将多样化的思想价值体系整合起来形成既代表先进性又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主流价值观,三是要进行政治整合即将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整合进政治体系之中实现政治参与、政治录用和政治支持的制度化。
就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来说,党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执政党我们党是执政主体,党的各级领导人必须通过民主的、法定的程序进入国家政权内部直接执掌国家政权,党员人大代表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必须始终居于多数地位并与党保持一致。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主要应表现为直接而有效的执政,通过依法运作国家政权来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权外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政权机关及其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人大代表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主张情况进行监督、支持、保障和协调。另一方面,执政党又是民众控制政府之手的延伸,进入政权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人大代表又要接受各种授权主体特别是政权外党组织的有效监督。执政党既是执政主体,又是一个重要的授权主体,选民是最终的授权主体。执政党特别是政权外党组织应当在选举过程中拥有政策议程主导权和提名推荐权,并根据政权机关中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的实际表现来决定是否在下次选举中再次提名推荐他们,从而实现对政权机关内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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