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四是按内部分工,各级公安机关并非仅由类似“刑警大队”、“经侦大队”这样的专门负责刑事侦查的部门才办理刑事案件,类似“治安大队”、“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等主要以履行行政职责为主的部门,对发生在自己管辖领域内的刑事案件,亦负责侦查。
(五)具有更强的行政优益权
所谓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的统称,是国家为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机关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所处的优越的法律地位,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保障与物质保障。而警察行政权与其他行政权相比,却具有更强的优益权。首先,具有更优的行政受益权。国家对警察的拨款多,警察的装备好。国家对政法机关的办公经费,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标准安排;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
费实行专项安排;对装备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制定装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另外就警察个人而言,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行了警衔津贴制度,这亦是警察优于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之处;其次,具有更强的行政优先权。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征集、调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以及供水、供电医疗设施(设备)等,在必要时可使用警械,可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实施即时强制,可采取紧急管制措施。
二、警察刑事权视角下的我国警察行政权
所谓警察刑事权,是指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的权力。对一般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直接侦查的和自诉刑事案件除外),刑事诉讼的分工程序一般为: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审判、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负责刑罚的执行(罚金刑和死刑由法院负责执行,监狱外执行的刑罚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因此,从程序角度来看,警察行政权与警察刑事权相比,呈现以下两个特点:
(一)公安机关的行政权是一种完整的权力
如果某项权力的行使程序完全由同一个主体负责,或程序的关键环节由同一个主体负责,我们可以认为该行政主体对该项权力具有完整的权力,否则,该主体对该项权力就不具有完整的权力。警察行政权的行使程序可分为调查、处罚的裁决和为实现处罚的执行三阶段(我们认为警察行政包括管理与服务两方面,此处是从管理角度讲的)。我们会发现这三个阶段均由公安机关行使(警察行政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的,此处就仅提到公安机关),因此,公安机关对警察行政权拥有完整的权力。相应的,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四个阶段,而公安机关仅有侦查权和较轻刑罚的执行权,所以,公安机关对刑事诉讼不拥有完整的权力。
(二)警察行政权几乎不受其他公权力之约束
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由公、检、法、司几家共同完成,公、检、法三家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活动都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其仅有逮捕的执行权,逮捕的决定权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行使。而在行政权方面,仅在行政处罚生效后,且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行政权才受到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审查,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却无来自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三、域外警察行政权视角下的我国警察行政权
域外(指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关于犯罪的认定标准,与我国大陆地区有所不同。我国大陆地区采用的是定量方法,即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只有达到严重程度后才被认为是犯罪。域外在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上基本不论程度轻重一般都认为是犯罪,只是将罪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有的分为轻罪和重罪;有的分为简易罪和可诉罪)。就此而言,我国大陆地区警察行政权的内容就远大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警察行政权的内容。此外,同域外警察行政权相比,我国警察行政权还呈现以下两个特点:
(一)我国警察行政管理的事项太多、范围甚广
关于国外警察行政管理的整体状况,有人对182个国家的警察行政管理项目和范围等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有警察行政管理和没有警察行政管理的国家基本上各占到一半,说明警察行政管理并不是一个世界通例。
2.警察行政管理项目具有很大的分散性。国外警察行政管理的项目共有28项,在承担警察行政管理事项的国家中,承担1项的有45个,占所统计国家总数的24.7%;2项的24个,占13.2%;3项的12个,占6.6%;4项的8个,占4.4%;5项的4个,占2.1%;6项的1个,占0.5%;7项的1个,占0.5%。
3.警察行政管理项目的设定有很大的偶然性。分散性也说明了偶然性。此外,从我国的情况看,我国警察行政管理共有15项,只有9项与外国的重合,还有6项是外国没有的。国外的28项中,有19项是我国没有的,说明我国警察行政管理项目的设定也有很大的偶然性。
尽管《论我国治安行政管理的非警察化》一文与我们关于警察行政内容的理解不同,不过该文的统计分析亦反映了我国警察行政事项多和范围广的特点,即在国外大部分国家不承担或仅承担一二项行政管理事项的情况下,我国却有15项之多。
(二)我国警察行政处罚权过于强大
我国警察对其管理的行政事项都有处罚权,处罚的种类有财产罚(罚款、没收等)、资格罚(吊销有关证照等)、自由罚(拘留、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等)和申诫罚。处罚程序和救济程序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警察机关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若被处罚人自动履行或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于处罚决定已被履行完毕或已生效;(2)若被处罚人对警察机关的处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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