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依职权或依申请,让侦查人员出席庭审就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出说明,并接受法庭质证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侦查人员可以作为控方证人被要求出庭作证,辩方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查人员能否出庭作证仍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随着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建立起了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式诉讼模式,努力构建相衡对抗的庭审机制,证据问题越发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时经常以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作为辩解理由而翻供。由于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与被告人进行对质,公诉人往往只能以被告人无直接证据证明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简单回应。而辩方如果紧抓这点不放,就会导致案件久审不决,既有违司法公正的本义,也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名义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这一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的一大进步。由于该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缺乏统一的操作细则,要保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还须有更加具体明确规划和设计。本文拟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界定、适用范围、程序构想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全文共约7800字。
以下正文: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和渊源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依职权或依申请,让侦查人员出席庭审就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出说明,并接受法庭质证的制度(1)。wWW.ybasK.Com在英美法系国家,侦查人员可以作为控方证人被要求出庭作证,辩方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查人员能否出庭作证仍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影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未能正式写入法律,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开展。
随着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建立起了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式诉讼模式,努力构建相衡对抗的庭审机制,将庭审举证权交给控辩双方,证据问题越发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时经常以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作为辩解理由而翻供。由于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与被告人进行对质,公诉人往往不能直接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有力回击,只能以被告人无直接证据证明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简单回应。而辩方如果紧抓这点不放,就会导致案件久审不决,这既有违司法公正的本义,也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因此,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成为刑事诉讼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也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尝试。
2002年4月,北京市丰台区开始推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一司法改革举措。2005年12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证据证明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18条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福建省司法机关在2006年也出台了类似规定。而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构建上,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温州市检察院都做出了更为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并在试行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和效果。(2)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该规定第七条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名义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在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防止冤假错案、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及保证办案质量等方面均起到重要作用,这一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的一大进步。但由于该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缺乏统一的操作细则,要保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还须有更加具体明确规划和设计。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界定
侦查人员应以什么身份出庭作证呢?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我国传统的证人理论认为,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而向公范文大全整理*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证人的这种定义源于我国法律对证人的界分。对于证人,我国的理论界定既要考虑到证人的内涵,又顾及证人在诉讼中的身份特征以及与诉讼之间的利害关系,以至于我国把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结论作为不同于证人证言的独立证据种类,从而排除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鉴定人以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证人
。同时,根据我国的证据理论,证人是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必须在案件事实发生之时就了解案件的情况,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侦查人员是在侦查机关立案后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对于某一具体任务是可以替换的,这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存在矛盾,致使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存在一些争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3)如何科学界定证人的含义以及正确理解侦查人员与证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弄清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证人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是否包括程序性事实?
一般认为,作为证人的重要前提是其必须知道案件情况。显然,这里的案件情况应当包括实体性事实,但是否包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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