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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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加设了“关于法律的道理与学问”这一质朴的标题,其意也在于显示当代中国学者不囿于既有百家理论而自主地探求法律原理与真谛的企望与努力。高鸿钧等教授的《法治:理念与制度》同样明确地体现出作者学术立场和学理思维的主体性。〔70〕与既往某些同类法理学著述侧重于介绍域外理论并附以一些空泛评论的情况不同,这本著作对西方各种法治理论有深入的分析,对法治内在矛盾有深刻的揭示,在法治的基本问题上有不失精辟的论说。虽然高鸿钧教授对法治未来的构想多少有些虚空,〔71〕但相关论述仍然体现出中国学者在驾驭法治理论和知识资源方面所具有的那份成熟。苏力教授长期坚持不懈地对法治本土资源的强调,至少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拓展了中国法学的理论视界。此外,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设问下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探求,其学术出发点也在于唤醒人们警惕全球化背景与潮流下自主意识的丧失。〔72〕更有意义的是,建国60周年之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当代中国法学研究”课题组对新中国法学60年学术历程的梳理,〔73〕以及2011年《法学研究》编辑部倡导进行的“法学研究转型”的讨论,〔74〕吸引了国内众多法学家的参与。从这些研究和讨论所形成的成果看,其内容及意义已远远溢出了“研究范式”转变的范畴,乃至于超出了法学研究本身,更主要代表着中国法学理论界对自身法治观、法学观的反思与省察,体现着法学人正逐步从焦虑情绪中走出,以积极的姿态直面现实,认知并理解现实,也意味着在当下中国法治走向问题上,官方话语与学术主张之间正从某种程度的僵持与胶着走向融合和互应。 对于在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构建中中国法学理论界应有怎样的作为与贡献的问题,本文认,法学人似应从这样几个基点出发予以考量:第一,当代中国法学人能够亲历并参与一个世界大国法治的创立与形成,能够在此过程中展示自己的才华与智慧,这是历史给予当代中国法学人的宠幸,法学人不应错失这样的机遇或冷漠于这样的时代。第二,无论如何,“法治”、“司法”、“法学”这样一些语汇已注定成为当代中国法学人生命中的关键词,而当我们把自己的精力、热忱和才智投入于终此一生的法治事业时,我们是否应当运用自己的思维,审慎地思考前人所留下来的那些有关法治的结论到底是否正确,用自己的感验去认知和理解法治到底是什么、司法应当是怎样的样态、法学究竟何为?这既是对法治这一现象的本质性追问,也是对自己生存乃至生命价值的追问。第三,在浩瀚博大的法律思想和文化积累与存在面前,当代中国法学人要想获得智识上的创新,要想作出理论贡献和提供知识增量,只能着眼于中国这个特定的场域,以自己对中国问题、中国现象的清晰认识和解读,以自己对中国法治的见解和主张,体现自己的文化存在和学术才能,而不应把学术目标设定于同西方学术大师们单向度、甚至是一厢情愿的文化交流。第四,对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尽管不应抱以“阴谋论”的前见,也绝不应夸大其普适性意义,对西方势力强调普适性的动机亦应有所警惕。如果说很多问题的本相在理论层面上尚可以讨论与争议的话,那么,回视西方势力对中国军事上的合围、经济上的挤压、外交上的威逼以及文化的贬损,环顾西方势力在世界各地所制造的不宁与动荡,则应当足以唤起我们基于起码的民族主义情愫而对普适性旗号下的真实欲求有所警惕。第五,基于本文前面所提到现实中“人治”因素复萌的可能,对规则意识的倡导,对法治现实中非理性现象的揭示与批评,保持理论与现实的合理张力,无疑仍然是中国法学人的职责与使命所在,舍此,中国法治的进程难免会出现偏失。〔75〕 但在此过程中,应对现实付以更多的情感关切与理解,并且不应将这种批评功能视为法学人的唯一或全部使命与职责。在认知和处理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乃至决策层的关系上,有一句话尽管俗但是真:由感情认同到理论认同进而到思想认同。法学理论界若能在前述五个基点上形成共识,则有理由相信: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使命能够在当代中国法学人的努力下得以完成。 << 上一页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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