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广泛借用其他学科的原理和知识,就连法学各门类的理论与知识也缺少必要的融汇,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治理论成果对于复杂社会现象的认识与解释能力。因此,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还应注重吸收域外综合运用各种理论和知识的研究和思维方式,提升我国法治话语的理论深度和文化素养。
其次是向实践开放。中国特色法治话语向实践开放的涵义主要体现在:与实践主义的话语立场相适应,始终不渝地把实践作为法治理论与知识的渊源与对象,以认识、解释实践现象,并指导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法治话语的评价依据以及法治话语建设的功利目标。为此,一是在理论与知识体系的建构方面要尊重实践逻辑的存在,避免过度强调理论与知识体系的自洽性而切割社会实践,导致理论认识和知识见解的碎片化;二是要不断根据实践的变化而审视既有的理论和知识的合理性,从实践中寻求理论和知识创新的原动力;三是在理性守持与尊重现实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和张力,注重对理论或知识的运用环境及条件的适度考量,既要坚定地倡扬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又不应简单地执持文化批判态度,冷漠地对现实予以全盘否定。
再次是向未来开放。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向未来开放具有两层意蕴:其一,法治理论与知识应当有更强的历史感,有更强的预见性和包容性,既能为当下现实提供解说或支撑,也应当对我国社会转型的实现以及法治进一步走向成熟保持恰当的预期,强化法治理论与知识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作用;其二,不僵化地看待自身的理论和知识成果,对于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构成、表述以及各内涵的具体内容在内的各种理论主题,都应将其放在一个可发展、可讨论的状态中,使其经受长期实践的检验,并在更长的历史界域中得到丰富和发展,以延续和保持其生命力。
六、结语:法学理论界的应有作为与贡献
我国法治意识形态建设,特别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构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离不开法学理论界的作为与贡献。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我国法治现实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某些分歧性认识本身就是构成当下我国法治意识形态复杂性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法学理论界建立起对中国法治基本问题的广泛共识,或许是当下我国法治意识形态建设工作一个较为现实的着眼点与切入点。
近些年,我国法学人对于中国法治的现实与前景存在着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隐忧与焦虑。这种情绪是当代中国人在社会转型期所存在的社会焦虑在法治或法学领域的一种投射,更反映了部分法学人对当下中国法治实践的走向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某些内涵所体现的法治主张持有不同认识。而这些不同认识的形成,又有多种复杂的原因。首先仍然是对“什么是法治”这一基本问题的认知存在着分歧,直白地说,就是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描绘的法治模式或状态不同程度地植根在部分法学人的内心深处。相比之下,知识阶层较之社会大众更倾向于对理想境界的追求和崇尚,因此,即便是对西方意识形态保持着一定的警惕,法学人也往往更容易趋向于认同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构画的法治图景。依照这样的法治图景评价和判断中国法治现实或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所倡导的法治主张,分歧势必难免。其次,对规则意识的淡化,司法独立基础的瓦解,以至于对“人治”复萌的可能存在担忧。〔66〕如前所述,中国事实上并未经历过“自治型法”的法治发展阶段,全社会规则意识淡薄是不争的
事实,同时,基于我国政治结构的特殊性,司法独立的空间本身比较狭窄,强调法治与社会生活、特别是与政治生活的融合,倡导法治对社会各方面要求的回应,主张能动司法以及强化司法内部的层级式管理,突出调解等“软性纠纷解决方式”,确实容易出现规则意识进一步弱化、司法必要的独立性不能保持、某些“人治”现象抬头或复萌的情况。而从实际情况看,地方党政领导随意干涉司法机关正常办案活动,各种社会势力争夺司法资源谋求不正当利益,执法活动中无视法律的基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权力边界不清、运行紊乱,纠纷处理中过于迁就一些非理性要求以至于损害司法对规则的宣示功能等现象确实时有发生,有些现象甚至还有一定普遍性。所有这些,很难不引发法学人对我国法治前景的担忧。再次,法学人对法治的认识常常与政治决策层具有不同的角度。法学人往往更容易把法治看成是一种独立的、技术性活动或现象,因而注重法治自身逻辑上的自洽,而政治决策层更偏向于从社会整体运行角度看待法治,从而关注法治的实际治理功能。不仅如此,法学人对专业知识的垄断具有天然的偏好,诸如“执法为民”、“服务大局”这类非专业化的大众语言,很难激发法学人的理论兴趣,而政治决策层则希望运用社会所熟知的表述,使法治话语与大众思维以及政治倡导密切融合。还应提到的是,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决策层所提出,并被决策层确定为主流意识形态,因而基于对“政治正确性”等因素的考量,法学人并未深入地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和真实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和主张,〔67〕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未从政治倡导层面真正进入法治理论和知识层面,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述与法学理论的研究往往是在两种不同话语体系或两种不同思维层次、甚至在两个不同群体之中进行的,这就使在此问题上的官方倡导与学术守持之间所固有的紧张关系未能得到有效纾缓,本来可以在充分讨论中弄清问题或形成共识的机遇则相应有所延缓。
对法学人前述隐忧与焦虑,本文更愿意将其理解为法学人对中国法治的强烈的责任感使然。法学人总是当代中国人中对中国法治命运付以更多的关切的那个群体,法学界对法治的认识也正在逐步走向成熟。近十余年来,不少学者已经不再以崇尚的心态,概念化地接受和信服域外理论对法治的描述,而是在消化域外各种理论流派观点与主张的基础上,以中国学者的立场和理解,对“法治是什么”作出追问,并对法治作出自己的诠释。〔68〕尽管这种追问和诠释所依赖的理论资源仍然主要来自西方知识体系,但毕竟显示出中国学者对法治的独立思考。夏勇教授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诸位学者撰写的《法理讲义:关于法律的道理与学问》延续了对“法治是什么”的思考。〔69〕这本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