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性的,前述几个方面清晰地表明了苏联法治意识形态在我国曾经有过的作用和地位。
在本文主题和语境下述及苏联法治意识形态对我国的影响,或许应当明确:第一,苏联法治意识形态为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选择法治道路,并具体开展法制建设提供了初步的认识引导和直接示范,对新中国法制的创始产生了不容忽略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第二,苏联法治意识形态事实上存在着严重缺陷,特别是国家与法权理论,产生于残酷的阶级斗争和党内政治斗争背景,因而相关的理论和知识体系中缺少对社会成员权利的基本尊重,更缺少对国家权力的应有限制和必要约束。苏联法治意识形态的这些消极因素对我国法制乃至政治生态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8〕第三,苏联法治意识形态在我国至今仍然保持着重要的影响。尽管上世纪60年代出现了中苏交恶的事实,但苏联法治理论的影响并未因此而绝迹。及至“文革”后重启法制进程,苏联法治意识形态在我国再度受到重视。深受苏联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熏陶的我国老一辈法学家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而新一代法学人才也在接受苏联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教育的过程中完成了法治理论的启蒙。以苏联法学教材为蓝本的法学各学科的“统编教材”则使苏联
法治意识形态在我国得到进一步广泛传播与扩散。今天,我国法学基础理论的结构与体例、法的定义、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司法制度特别是检察制度理论等,依然明显地保留着苏联法学理论的痕迹与烙印。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特别是随着西方文化大规模地传入,西方法治意识形态在我国法治领域的影响日渐形成,并不断强化。迄至今天,西方某些法治理论所描绘的法治状态已成为很多人对于法治社会的基本想象,从而也成为人们向往或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对西方法治理论所推崇的某些原则的接受,很大程度上代替了人们对我国法治应有机理以及法治实际运作规律的思考与理解;西方各种法治理论或学说成为人们分析和论述理论问题以及考量与评价社会现象的重要理据与判准;西方各种法学著述和文献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的重要理论和知识资源;接受西方法学理论的训练则成为当代中国法学人乃至法律人所必不可少的经历,对西方法治理论和知识的掌握与了解亦成为体现或衡量法学人学术功底和理论素养的重要标准与尺度。虽然尚不能说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对我国法治意识形态具有潜在的主宰地位,但西方法治意识形态在我国法治领域中的影响无疑是较为深刻的。
毫无疑问,在西方国家法治实践先行、法治理论先存的格局下,在中西方文化交流和传播的壁垒与藩篱已经打破和拆除的条件下,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较为成熟的法治国家这一事实已得到普遍认同的背景下,在我国法治仍处于创始阶段,法治理论、法律文化和法学知识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大量吸收和汲取西方法治理论、法律文化和法学知识以及这些理论、文化及知识在我国的广泛传播,不仅难以避免,而且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从当今世界文化交流与传播的趋势看,即便在将来,这种状态也不会有根本性改变。但需要自省的是,在浩瀚的西方法治思想文化资源中,我们主要汲取了什么?或者说,西方法治思想文化对我国法治意识形态影响最大、最为深刻的因素是什么?
本文认为,近几十年来,在我国法治意识形态领域中影响最大亦最为深刻的西方法治思想文化是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虽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约定俗成的学说概念,但在很多西方著述中,它以著述者和阅读者的共同会意而被识别和认知。〔9〕自由主义是以美国为典型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联系直接而紧密”。〔10〕资本主义法治的兴起建立在自由主义传统之上,“自由主义法律哲学一个至关重要的要素就是这样的原则:每一个社会都应该依据法治运作。它对法治的信奉起源于17世纪现代自由主义的诞生”。〔11〕自由主义法治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公开推崇并向后起法治国家推行的法治形态,大致可以代表西方国家所倡导的主流法治意识形态。从理论渊源及内涵看,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主要是由西方自然法学派率先主张,并经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以及形式主义法学)改造和发展而形成的一整套法治理论(20世纪以来,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分析法学派又对这一理论作了进一步的修正与调适)。〔12〕自由主义法治理论通过对法治的若干要素或特征的直接或间接的强调,刻画了一个极为理想化的法治模式,为人们描绘了一个极度完美的法治图景:(1)法律在全社会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社会活动、社会行为及各种权力或利益关系都由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和调节,或都受制于法律的界定和约束,即“一切皆有法”、“一切皆依法”。(2)法律中蕴含着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安全、秩序、效率、福利等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各种价值或善品;只要法律得以施行,这些价值或善品就能够很好地得到实现。(3)法律是一套概念清晰、表意明确、逻辑一致、恒常稳定的普遍性规范,不存在认识或理解上的分歧与偏误,并且能够为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遵循。(4)以国家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权力分立为基础而形成的独立的司法,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的施行;独立于外部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官具有优良的品质和高度的智慧,从而能够忠实地履行实施法律的神圣职责。(5)所有的社会争议和纠纷,包括各种政治权力或利益冲突,都应当并且能够进入司法程序,通过司法手段得到解决。(6)法律实施过程,尤其是司法过程是一个自证、自洽的封闭过程,审判就如同“自动售货机”运作,一边输入法条和事实,一边输出正确的裁决。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还认为,这一法治图景代表了人类的共同社会理想,因而前述各要素或特征构成了普适于一切国度的法治标准,是任何实行法治的国家都必须依循的模式。正是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讲述的这一神圣而动人的法治故事,在感动过无数西方民众后,〔13〕又再度感染了当代中国人,使很多中国人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描述的法治形成了强烈的向往。与之相联系,西方国家的法治常常被人们认知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现实形态或实践样本;西方各种法治理论(即便是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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