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其意义和后果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近几十年中,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已成为西方各种势力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推行其整体意识形态以及改变这些国家政治制度的思想工具。
如前所述,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并不是西方世界所真实奉行的意识形态,甚至在19世纪末以来的法治理论领域也不具有实际上的主导地位,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以及由其控制或操纵的各种国际组织,却借助当今世界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机会,在全世界高扬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大旗,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44〕根据桑托斯的研究,西方霸权主义全球化的意识形态基础建立在四个方面的共识之上,即:新自由主义经济共识(华盛顿共识)、弱国家共识、新自由主义共识以及法治和司法改革共识,〔45〕而法治与司法改革共识的思想基础又主要是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提供的一系列原则和主张。为了推行或争取“法治与司法改革共识”,西方势力一方面直接提供各种物力和人力等资源条件,在发展中国家设立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具体项目,在这些项目中体现和具体实践“法治与司法改革共识”;另一方面,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或者利用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经济地位、谋求更大发展空间的机会,强制性地搭载政治以及法治与司法改革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法治与司法改革共识”。此外,西方势力还利用其操控国际法以及其他国际规则制定的条件,把“法治与司法改革共识”的要求体现在这些法律和规则之中,使自由主义法治意识形态成为对发展中国家的刚性制约。从目前所形成的一些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有关法治的基本定义看,它们基本上都是以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观为基础阐释的。〔46〕
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之所以成为西方势力推行霸权全球化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工具,基本原因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编织了一个法治神话,描绘了一个法治乌托邦的幻景,对于很多摆脱封建专制或殖民统治、寻求走法治化道路的国家和人民来说,这一理论能够带来对于西方发达社会的移情式想象,无疑具有很大的诱惑力。特别是在社会变化较快、社会变革较大的历史时期,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认识偏向是,人们往往宁愿相信虽不切实际但符合更大理想的承诺,而不太愿意接受虽具有实效但尚不够显著的社会进步,这就使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有了更多的信众,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创造了很大的市场。因此,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更容易为法治初创国家所接受。其二,也是最根本的原因,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与市场资本主义、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是捆绑在一起的理论,自由主义法治原理中包含着对市场资本主义以及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承认。一方面,西方理论通常认为,“法治与资本主义共享着许多假定作为其基础”,〔47〕西方“理论家们往往将自由主义、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以及法治捆绑在一起,一揽子地放进同一包裹之中,它们要么全有要么全无”。〔48〕另一方面,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中的法治,必定是“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通过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推行,能够进一步改变或塑造法治初创国家的国家性质及政治制度。近几十年来西方势力在亚洲、非洲、美洲以及东欧进行法治输出的实践充分证实了这一点。美国国际开发署把在对东道国实施的法治及司法改革项目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法学教育和法律改革;第二阶段是基本的法律援助的需求;第三阶段是法院改革;而当前的第四阶段,用此类机构(agency)的术语来说,怀有最远大的抱负,也最具政治性,它包含了前三阶段所有的关注点,将它们囊括在国家民主项目的设计与执行中,并且拓展了前三个阶段的关注范围”。〔49〕也就是说,在推销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表面中立甚而是友好、积极的文化传播活动中,隐含着西方势力改变东道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明确目的与动机。这自然也是站在当下中国立场上否弃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理由。
四、我国法治意识形态自主化建设的必要性
在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对于当代中国人的法治观具有潜在影响的情况下,抽取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信赖,势必会回归到本土法治意识形态资源的替代问题。如果没有恰当的本土法治意识形态的形成和存在,要从根本上消除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消极影响,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当然,加强我国法治意识形态的自主化建设,还承载着其他一些不容忽略的意义。
首先,从法治意识形态内生和外引的关系看。论述我国法治意识形态自主化建设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不能不涉及法治意识形态的内生与外引的关系。在法理学或比较法学中,法治意识形态内生与外引的关系通常被置于法律移植的主题下加以讨论。近几十年来,随着法律全球化或全球法律化的推进,法律(也包括法治意识形态)移植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成
为法治理论与实践的中心论题之一。在法律移植问题上,虽然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很多主张与见解,存在着一些彼此分歧的学说,但主导性的观点甚而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共识是:(1)从主权角度看,一个国家法治的构建不可能通过法律移植来实现。荷兰学者扬?m.斯米茨基于荷兰既作为一个“法的出口国”也作为一个“法的进口国”、既运用过“武力强制”也运用过“法律规则自身说服力”的经验,〔50〕认为“法治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法治确立的成功与否取决于特定国家综合的政治文化环境,而非单纯地取决于法制的建构。法律出口国仅仅能够向进口国展示它是如何处理所面对的法律问题的。最终,仍是由进口国自己权衡具体的移植是否有益”。〔51〕(2)法律紧密地关联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因而也限制了大规模法律移植的可能。〔52〕美国学者弗雷德里克?绍尔认为:“法律只不过是特定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表征”,“法律之外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因素或者经济最优化在决定法律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架构跨国移植模式中的作用,远远大于这些因素在决定科学、技术或者经济理念、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跨国移植模式中的作用”。〔53〕(3)越是关联到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的法律制度或法律理念,如宪政制度或人权理念,越难以通过法律移植方式从其他国家引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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