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原则以及纽曼的三项原则,〔36〕林林总总,不一而足,这些学说和理论虽然从特定的偏好和取向出发概括了法治的某些性状和特征,但都没有能够圆满地描绘出一个具有充分说服力和普适意义的法治形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关于法治的要素抑或原则的每一个正面判断或命题下,都真实地存在着与其相悖的另一个判断或命题。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极为理想化地描述了法治的某些方面特征,而舍弃了现实中与这些特性相悖反的另一些性状的存在,忽略了实践对另一种性状的需求。其二,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忽视了作为法治运作场域的社会、特别是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性。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习惯于简单地运用中世纪宗教统治模式诠释或理解法治:〔37〕法律如同宗教义理,蕴含着一切正义或正当性;立法如同宣谕布告,能预见未来,并对未来作出最妥善的安排;法院如同教会,既把持着对教义的权威理解,而且有效地守护着法律运行,冷峻地裁断着人们行为与法律之间的悖合;法官则如同牧师,披着神圣的黑袍施行法律,审断人们行为的是非,布道般地反复向人们传达关于法律和正义的结论。然而,宗教统治是建立在社会同质性很高和社会关系极为单一的背景之下的,而现代法治所依存的社会、特别是当代社会,已不复具有中世纪万马齐喑、万籁俱寂的高度同质性,现代社会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更是远异于宗教统治下的神与信众以及恩典与救赎关系。因此,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用宗教统治模式诠释和理解法治,势必会脱离现代法治社会的真实状态。其三,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真实意旨并不在于揭示法治客观规律或指引法治具体运作,而在于启导人们建立对法治的信仰。无论是作为资本主义法治创立和形成中的思想动员,还是作为资产阶级强化自身统治正当性的理论支持,自由主义法治理论都需要通过对法治的美化甚而神化,启导人们对法治的崇尚和信仰。这种美化或神化,既不会是对法治应然机理的诚实揭示,更不可能是对法治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尤其不可能正视法治的内在矛盾以及与此相关的法治的局限性。就实质而言,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不过是思想家和理论家们向人们作出的永远无法兑现的理想承诺。
(二)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是被现代社会所背弃的理论
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19世纪中期最为兴盛,但迄至19世纪晚期,随着西方国家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以及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已难以为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引和解说,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编织的法治神话也随之逐步破灭。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发生在美国的“进步运动”以及在西方世界的“祛魅”思潮和运动,引发了对自由主义法治颠覆性的反思与质疑。在此过程中以及继之以后出现的各种法学流派,都不同程度地包含着对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的背弃和批判。例如:以霍姆斯、卡多佐等人为代表的实用主义法学否弃了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把法律形式绝对化的偏向,强调用经验而不是逻辑或形式去理解和认识法律的本质,重视法律及其适用过程的实用意义,主张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以及具体情境理解和确定法律的实际涵义。〔38〕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反对从抽象的价值或空泛的规则去理解和认识法律,倡导从社会功效角度把握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庞德主张把法律及其施行过程视为一项“社会工程”,把法治的意义认知为通过法律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具体揭示了法律或法治的内在缺失和局限,引导人们理性、真实地看待法治的作用。〔39〕以弗兰克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通过对法律实施过程、特别是对司法审
判过程的具体解析,从经验层面描述了司法审判过程的实际状况,分析了各主体在审判活动中的实际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规则的不确定性,揭穿了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对司法过程的虚构。〔40〕批判法学派则侧重于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中法治的正当性基础进行深入分析和批判,从司法与政治的实际联系,从法治价值的虚空性、价值之间的冲突和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等多个方面,彻底颠覆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建构的法治大厦。〔41〕
当代美国学者萨默斯认为,19世纪末以来,在美国本土产生并发生实际影响的理论,既不是自然法学,也不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更不是历史法学,而是汇聚了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以及现实主义法学等各派理念而形成的实用工具主义法学。实用工具主义法学“是20世纪中期,在法理学界、主要高校机构以及法官和律师等重要领域最具影响的法律理论。其中很多原则和理念的影响至今犹存”,“人们可以坚信实用工具主义在美国的影响超过其他任何一股法学思潮,它使得分析实证主义、自然法学相形见绌”,“即使今天,实用工具主义已然常伴我们生活左右”。〔42〕
当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编织的法治神话渐渐破灭时,西方世界也曾经历过“礼崩乐坏”、“大厦将倾”般的社会阵痛,〔43〕甚至在知识阶层中萌生过一种殉道意识。迄至今天,西方社会仍然普遍把19世纪末以来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没落,以及法治现实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背离,表述为“法治的衰退”。在近几十年间,西方法学界出现了一些以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新的法学流派或学说,其中最重要的如以约翰?菲尼斯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以约瑟夫?拉兹、布莱恩?比克斯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等等,以图重现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传统的辉煌。此外,在部分西方人的观念中,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仍被视为正统的法治理论,并希望以此与其他法治理论、特别是与实用工具主义法学保持一定的理论张力。然而,尽管有这些因素或情况的存在,仍然不能否认,19世纪末以来西方社会的主流法治思潮以及主导性法治实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背弃了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今天,对于日益复杂的西方社会来说,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更多只能充作部分西方人抚慰或稀释现实中失落痛楚的“心灵鸡汤”。
(三)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传播中搭载着西方势力的政治企图
从我国法治乃至政治现实出发看待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不仅要看到这种理论自身在逻辑和历史上的乖谬,还应看到这种理论所搭载的西方势力的政治企图。大量事实表明,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我国以及其他后起法治国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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