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手段解决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中的矛盾等问题时,亟需有明确且切合我国实际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理论指引,并统一全社会的认识,消除各种歧见。经过前一时期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社会各个层面对我国法治道路的认识和感悟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深化,在法治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教训也能够为我国法治意识形态的系统化建设提供一定的经验基础,使我们有可能基于一系列真实的感验去领悟和认知法治建设中的一些重大是非问题。也就是说,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不仅对法治意识形态系统化建设提出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的要求,也为系统化地塑造我国独特的法治意识形态提供了现实条件和基础。在一定意义上,能否抓住这样的机遇,把握好法治意识形态建设这一时代主题,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否最终形成。
五、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当下我国法治意识形态自主性建设的主要任务,在于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这一方面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仅仅作为一种政治倡导,而必须进一步进入到法治话语层面,转化为指导法治具体实践的理论与知识,另一方面也在于,长期运用域外的法治话语,持续地维持域外法治话语的权威,“由声音的缺席到权力的缺席”,进而有可能最终丧失在法治领域的话语权。
特定国家的法治话语体系应当是该国有关法治的思想、理论、知识、文化甚至语言及思维的总体概括,尤其集中体现为法治的理论与知识体系。因此,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无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牵涉对域外既有的各种法治观念和法治思想的审慎思考与分析,对既有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改造与整合,更需要依照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与条件,从解决中国实际问题,满足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实现法治理论的全面创新;既涉及法理学等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内容及体系的改造与更新,也涉及部门法学相关原理和知识的调整与变化,甚至还涉及对法学理论和知识体系的整体性重塑和再造;既需要对法治理论研究的基点与重心作进一步调校,也需要法学研究的功利观、学术立场与姿态以及学术风格相应有所改变。概括地说,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过程,也就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全面塑造属于中国自己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知识体系的过程。
(一)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话语权威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西方法治理论特别是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我国依然保持着一定程度的潜在话语权威。这除了因为前面所述及的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描述的法治样态已经或多或少成为人们的社会理想并由此进入人们的信仰层面外,还在于西方法治理论来源于“法治的故乡”,出自“法治样板国”,被认为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正确性,而西方大国的强国位势似乎也能够为之提供实践佐证。更为重要的因素是,由于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抹煞了法治的局限性,回避了法治的内在矛盾,忽略了法治实际运行所依附的条件以及所必然面临的约束和制约,站在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立场上,或者执持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某些命题或判断,很容易占据“法治的制高点”,从而可以毫不费力地运筹法治于帷幄,指点法治之江山,更可以俯视和鄙薄一切法治现实与实践。因此,构建我国的法治话语体系,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样的话语位势,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法治“元理论”、“元知识”的话语权威地位,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内含的原则和要求作为思考问题的基点、判断问题的依据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本民族的重要精神财富以及对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独特贡献,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创性上建立起中国人对于走自己法治道路的理论自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话语权威的确立,不能仅仅依托于决策层的倡导,而更主要仰赖于社会成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基本内涵的普遍理解,其间也包含着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刻反思与认识,即在全社会完成基本法治观的一次校正和更新。在此过程中,理论建设的重要任务就在于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阐释、论证以及深化研究,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理基础、文化基础和知识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更多的理论和知识支持,进一步提升其科学性,展示其独特的理论魅力。为此,一方面,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置在人类法治思想演进史以及法治实践发展史的大背景和大格局下,认识不同时空下法治理念差异的必然性以及法治理念的多种样态,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人类法治文明既有成果的尊重和传承,以及在当代中国这一特定时空中对人类法治文明的创新与发展,从而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应有的历史地位;另一方面,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置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现实以及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总体阶段与进程之中,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当代中国国情的解释力和适应性,认识在社会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法治实践对于中国社会发展、尤其是解决中国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的实际作用,藉此展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贡献。通过这两个维度上的阐释、论证和研究,增加全社会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识,使社会成员充分认知什么才是当代中国真正需要并且实际可行的法治,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理论和实践领域的话语权威的确立。
(二)坚持实践主义的话语立场
以当代中国社会为背景以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使命,必然要求我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奉行实践主义的哲学观,坚持实践主义的话语立场。〔63〕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坚持对既有法治思想和知识资源选择的自主性。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客观情况是各种法治思想和知识资源充斥于法治意识形态领域,关于法治建设中的主要方面和主要问题,都有先在的各种见解、结论或答案。因此,我国法治话语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吸纳既有的思想和知识资源,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也必然包含着对既有思想和知识资源的选择。基于实践主义的话语立场,要求在话语体系构建中,无论是对域外的法治思想和知识资源抑或对我国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法治思想和文化,都应当保持明确的自主意识,审慎地选择和利用,而不应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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