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裁判员、书记员同时来到法院受训……”
二、延安时期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
(一)在教育培训内容上坚持学以致用
边区教育与成产建设、抗战需要相结合,坚持所学与所用相互一致。如1942年3月,西北局常委会确定的行政院教育方针就明确指出:“今后要遵守‘学得即用的’这一原则”。[12]当时有一句著名的口号,叫“干什么,学什么”,就是形象的说明。雷经天也认为,“政府大批的、集中不断的培训很好,但是存在一些困难。其中主要的困难是教学用
的旧东西不能密切联系社会和当今问题。而且这样培养不能救急,现在还是要保持老习惯,由高等法院自己来办培训班,教的是实际的东西,用必要的东西来教,学了就能用。”
(二)注重常规知识和专门知识相结合
1942年2月28日,党中央做出了《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注重政治教育、文化教育、业务教育和理论教育的有机结合。边区高等法院举办的司法干部训练班在课程设置上也体现出这一点:除边区法令、民法、刑法,民事、刑事、检察事务,司法公文,书记员工作等专业课程外,还设有国文、政治等课程。延安大学司法系学员除参加边区法令、判例研究、司法业务、法学概论等专业课程学习外,还要参加边区建设,中国革命史、革命人生观、时事教育等全校公共课的学习。
(三)坚持学习理论和调查研究相结合
1941年8月1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实施调查研究的决定》,成立了专门调查研究机关,指导调查研究工作。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边区司法干部经常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从1942年5月份开始,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司法干部函授培训的方式,要求司法干部以县为单位,调查所在地区的民事习惯。这次民事习惯调查,由专门从事审判业务的司法人员承担,因此,重点十分突出。所收集到的习惯集中在婚姻、土地、债务和交易规则等方面。[14]对于这些收集上来的各县风俗习惯,边区高等法院在经过甄别、整理后,有的则作为裁判的依据。
(四)编制判例指导司法审判实践
边区司法干部文化水平低,加之边区制定法缺失,既有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又过于简单,因此,用形象具体的司法判例指导司法干部显得尤为迫切。1942年4月15日,边区参议会议长谢觉哉在《边区参议会常驻会报告》中就指出,“拿裁判好的例子作教育裁判员的教材,我们应该走捷径,从实际经验中学习,而不可能像法律专门学校一样学东西。”[15]正是基于此考虑,边区高等法院开始着手对典型案例进行收集和整理,最终编制成《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用以规范和指导司法审判。
(五)坚持教育和劳动生产相结合
延安时期把生产劳动作为司法干部教育的一项内容和任务,作为与教学结合锻炼学生的一项制度。以边区高等法院为例,从1939年开始,边区高等法院需要完成边区政府每年下达的生产任务,实现自给或部分自给。为了完成任务,边区高等法院还拟制了《法院劳动暂行条例》,该条例把法院全体人员编为生产队,队下设生产组。要求法院工作人员“每人每周参加生产劳动2次,每次4小时,但于必要时得变更之”。[16]边区高等法院的教育与生产活动相结合,即推动了司法干部教育发展,又极大地减少了边区财政开支,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三、延安时期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的现实启示
(一)要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摆在法官教育培训首位
实践证明,延安时期,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坚持把司法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使得边区司法工作在极其艰难困苦的环境中取得丰硕的果,很好地服务了边区经济发展和抗战需要。现阶段,法官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道德水准和行为方式均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和冲击,思想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因此,要通过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活动,真正解决好“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要把党的作风教育贯穿于法官教育培训全过程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特别是经过延安时期,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作风。当下,以“三大作风”为重点加强法官党性党风教育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进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教育,不断提高法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按照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行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教育,引导法官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中深化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要按照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要求进行反省自新教育,经常地检讨工作,在检讨中推进民主作风的形成。
(三)要把创新教育培训方式作为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
延安时期的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灵活运用了集中培训和个人自修,集体讨论和案例指导,法官教法官和以会代训等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目前的法官教育培训,案例教学太少,灌输式培训较多。为此,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具体应做好四个结合:即短期、应急式培训和长期、系统性培训相结合;现场集中教学和网络远程教学相结合;教授教法官和法官教法官相结合;岗位培训和学历培训相结合。最终实现法官教育培训由理论研究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培训型向知识和能力结合型转变。
(四)着重加强三种能力的培训
司法能力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新时期下,应重点抓好“三个能力”的培训:一是要强化庭审技巧的培训。以典型案件作为模拟庭审的对象,通过现场指导性的培训和观摩讲评,使法官在实践中掌握庭审要领,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二是强化作群众工作的能力。学会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说老百姓能够认同的话,讲老百姓能够接受的理,在与群众接触交流中不断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三是要强化指导性案例援引技术。把指导性案例的识别、援引等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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