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是耐心。有些纠纷调解的时间长,缠手反复,调解协议难以保证最终履行,需要调解员经常回访,为此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有足够的耐心。三是信心。有些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多数往往处于情绪高度冲动、不计后果的状态。处理这类纠纷常常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要求调解员不能害怕,一定要机智、果断,要树立自已一定能成功制止纠纷激化的信心。四是诚心。涉及上访矛盾纠纷多数是在公与私、群众与组织之间产生。因此,在调解这类纠纷时不能只为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去应付上访者,而应树立群众观点,以诚心去处理问题,缓和、化解矛盾,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对于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
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确保人民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方法与途径
人民调解文书是记载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具体民间纠纷过程及其结果的文字资料。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是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证据效力的重要保证,也是健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需要。
(一)要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2002年11月份,司法部专门下发了《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人民调解法》颁布后,司法部又对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进行修改,于2010年12月31日下发各地使用。人民调解文书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卷宗情况说明》、《卷内目录》及《调解卷宗》封底、封面。各级调解组织要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并按要求规范填写使用,这是确保人民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基础性工作。
(二)要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最重要的人民调解文书,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一是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填写清楚。要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的内容,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达成的具体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时限填写清楚。二是人民调解协议实质性要件要合法。即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人民调解协议书形式要件要完备。达成的调解协议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主持调解的调解员、记录人员要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口头协议应由调解员记录在调解笔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些地方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应使用调委会的印章。否则,就会降低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要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按照《人民调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司法确认,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办案件数,要求所有调解协议都要经过确认程序。笔者认为,这有“强制确认”之嫌,同时也增加了调解工作的成本和复杂性。另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的,有些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没有成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但调解达成协议后,其效力如何确定。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及《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只是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作了明确。但本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善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可视为效力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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