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性病传染以及家庭暴力[8]。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民法既然采夫妻别体主义,承认夫妻各有独立的人格及财产能力,自宜解释夫妻间应可成立侵权行为,而于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损害赔偿,惟其请求显然有破坏夫妻间的圆满与和谐之虞者,则不许之。最近实务上亦倾向此立场[9]。
(三)对夫妻之间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肯定,并不意味着受害一方配偶必定要行使这一权利。如果受害人认为维护夫妻之间的感情、家庭的和睦比实现自己的权利更为重要,他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或者对配偶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这样,既可以保护受害一方配偶的合法权利,也可以有效的维护夫妻共同体之圆满、安定与和谐。
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夫妻之间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应该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外,明确肯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在配偶一方侵害对方的人身权或和财产权时,受害一方配偶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受害一方配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20条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婚内侵权制度的设计构想
婚内侵权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一般来讲,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应有所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民事侵权责任方式:赔礼道歉,加害人停止侵害,具结悔过,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强制对加害人训诫等在内的责任方式,加害人以独立的个人财产对受害人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对于前几种方式,判决后易于执行,而赔偿损失却不大容易操作。如果夫妻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只要其约定合法,则可认可约定的法律效力,赔偿金可由侵权方从约定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中支付,转归受害者个人所有;如果夫妻对财产关系虽无特别约定,但是如果侵权方拥有婚前财产或其他依法认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是以支付赔偿金的,可以
从侵权者的个人财产中直接支付赔偿金归受害方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既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侵权一方也没有可以支付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方拥有的只是与受害方共同共有的财产,而这种财产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市没有份额也不能分割的,所以侵权赔偿难以实现,而这往往又是现实中最常见在这种情况。也是部分学者反对婚内侵权制度建立的重要原因。
解决婚内侵权赔偿制度与当今普遍实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矛盾,是构件婚内侵权制度的首要问题,笔者参照外国经验和各学者意见提出几种构想:
(一)将赔偿转化为附条件的债务。
婚内侵权行为发生时, 如果夫妻双方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存续,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 将受害方因此获得的赔偿债权化, 约定当双方离婚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该赔偿得以落实。这样的措施既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感情, 也无需立即执行, 好处是一旦离婚, 受害方能得到该侵权的赔偿, 免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得不到赔偿的隐患。
(二)增设夫妻个人财产制。
这里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 婚内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由个人财产赔付, 受害人的所得也属于个人财产。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个人取得的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夫妻单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及其他应归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发约定婚后某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予以认定。笔者建议《婚姻法》在条文中直接规定婚内侵权中的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纳入法定个人财产的范围, 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10]
(三)引入夫妻共同财产强制终止制度
基于我国大多数夫妻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在没有法定个人财产范围的前提下, 大多数夫妻依然不会约定个人财产, 婚内侵权责任承担就依然是个难题,在此情况下, 《婚姻法》引入夫妻共同财产强制终止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在此制度下, 一旦发生婚内侵权, 夫妻共同财产制就被强制终止, 受害人所获得的赔付就直接转变为个人财产。即便将来发生离婚, 受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所获得的赔付就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构件特别法定财产制度
所谓特别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又称之为非常的法定夫妻财产制。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的夫妻财产制而言的一种财产制度,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当然适用分别财产制;或者经夫妻一方、第三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夫妻财产制而改为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制度。与普通的夫妻财产制相比,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是在特殊情况下,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必须适用的一种财产制度;其二,非常的夫妻财产制不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而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因而这一财产制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当事人必须遵从;其三,在非常的夫妻财产制之下,夫妻财产关系一律按分别财产制的原理解决[11]。
参考文献:
[1] 张迎秀:《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载于《东岳论丛》,2007年7月,第28卷,第4期。
[2] 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 ]. 北京: 中华书局, 2003.
[3] 曾宪义主编. 以案说法新版—婚姻家庭法篇[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4] 郗伟明:《论婚内一般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兼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载于《民商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5] 王洪:《婚姻家庭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 张学军:《论离婚后的扶养立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 (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 》,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 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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