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法律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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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规定的部分案件。如果容许上诉案件和为被告人利益的抗诉案件的发回重审而加刑的话,那么整个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将会遭到毁灭性的破坏,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将是一纸空文。参看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上诉案件和为被告人利益的抗诉案件的发回重审都适用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其次,当发现了原审判决有遗漏的罪行或者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原一审检察院补充起诉。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发现了漏罪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时,原一审检察院应当将遗漏的罪行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进行补充起诉,这样既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快速审理案件。 (三)引入"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发回重审之所以被刑事二审法院滥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当前证据标准的抽象性和难以把握性。我国刑事案件定罪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在实际的运行中,往往很难把握,而且也很难达到。这样就会造成一部分案件无法侦破,即使破获,也会因被告人的上诉而被发回重审。所以应当引入"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只要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了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案件真实的程度。引入了"法律真实"这一证明标准,以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收集、适用证据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认定的事实也就能够最大限度的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案件是否应当发回重审就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则可以遵守,对于限制发回重审也是大有作用的。 参考文献: [1] [德]克劳思:《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法]卡斯东o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美]爱伦o豪切斯﹑泰勒o斯黛丽、南希o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麦高伟等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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