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商事案件诉前首要程序,调解率也成为衡量法院审判工作是否达标的重要指数和评估法官办案效果的重要指标。因此,法院重诉前调解轻督促程序亦在情理之中。
(2)送达不能的制约。债权人适用督促程序的一个必备条件是支付令能够送达至债务人。但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金融贷款、信用卡纠纷案件因无法送达贷款人而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三、督促程序现实价值之考量
在制度环境不佳、程序设置缺陷、司法实践阻却的重重压力下,督促程序的运行空间被不断挤压,其存在必要性也受到了质疑。因此对督促程序现实价值的考量尤为重要。
(一)当前司法语境下督促程序的价值解读
(1)程序简化,有助于接近正义的实现。20世纪中叶以来,许多国家掀起了一场接近正义的运动,其主要内容为解决诉讼迟延和降低诉讼成本。经济生活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对债权债务金额并无争议,只是债务人不愿主动履行或拖延履行,或无资力履行。督促程序所具有的启动简单、程序简化、审理
快捷、费用低廉等优点恰好为这类纠纷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解纷路径,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接近正义。
(2)繁简分流,有助于诉讼压力的缓解。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大量纠纷越过本来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路径,以始料未及的速度直接涌入法院,涉诉纠纷数量持续增长,纠纷类型更加多元,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表明,督促程序在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具有显著的功效:德国每年通过督促程序审结的债权债务纠纷为一审民事案件数量的2.5倍。而所需的司法人员,督促程序比诉讼程序节省了近七分之一。 督促程序潜在功能的发挥对于缓解我国审判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3)路径培育,有助于诚信意识的构建。督促程序的有效运行能为债权债务的履行提供一种良好的解决模式:债权人对于私力追讨不能或不便追讨的债务通过最快捷的方式借助法院的强制力予以解决,债务人则无需因与债权人对簿公堂而脸面尽失或信用受损。这种模式一旦畅通,则将对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并通过惯性依赖得到互动和强化,对社会诚信意识的构建起到重要作用。
(二)关于督促程序价值评价的误区澄清
随着诉前调解和小额速裁的蓬勃发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督促程序的制度功效完全可以由诉前调解和小额速裁替代,其存在已无实际价值。笔者认为三者共同发展是满足多元化司法需求的现实要求,并且督促程序具有存在和发展的独立价值,激活督促程序具有现实意义。
(1)三者的适用场域虽有重合,但仍存在较大差异。诉前调解和小额速裁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在金额上一般限定为标的较小的案件,而督促程序的适用场域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无争议案件,标的额未作限制。
(2)督促程序在处理信用卡、金融借贷、消费贷款、物业、拖欠电费等纠纷时具有显著优势。这些案件的债权人为银行、物业公司、电力公司等单位,所面对的债务人多为群体性的个人,双方对债权债务的金额基本没有争议,只因债务人主观或客观原因未按时履行债务。这类案件与督促程序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可以通过督促程序的程式化操作、电子化改造得到快速处理。相反,这类纠纷如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适用诉前调解或小额速裁则可能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进一步加剧;二是容易诱发双方不必要的争执和矛盾。
四、督促程序激活路径之建构
督促程序的现实困境,系多方不利因素相互交织、作用的结果。对督促程序激活路径的建构应立足于我国的社会和司法环境,借助比较法和系统论的视角,逐步推进。本文以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转化与衔接机制的配置等为视角,探讨督促程序激活路径之建构。
(一)更新观念,重视督促程序的独立价值。法院应改变将督促程序只作为一种特殊程序看待的传统观念,而应将督促程序定位在非诉纠纷机制看待,充分认识其在诉前过滤案件、实现繁简分流、有效缓解诉讼资源短缺压力等方面的潜在作用,提高对督促程序的重视程度,通过考核机制的调整、财政制度的保障等措施,有效提升法院和法官适用督促程序的积极性。
(二)区分类型,合理引导当事人进行程序选择。合理区分诉前调解、督促程序、小额速裁的最佳适用范围。对于信用卡、金融借贷、消费贷款、物业、拖欠电费纠纷等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能够发挥督促程序优势功效的案件,应在充分告知其相应诉讼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督促程序。
(三)能动司法,创新送达方式,排除督促程序适用障碍。针对大量信用卡、金融借贷纠纷等案件因为无法送达而导致不能适用督促程序的问题,法院应能动司法,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和贷款人信息收集、核实、后续跟踪制度的完善。同时,创新送达方式,积极探索运用电子邮件、短信、留置拍照、微博、qq等新型方式进行送达,为信用卡、消费借贷等案件程式化适用督促程序排除障碍。
(四)程序分流,审前准备程序引入督促程序。从2010年开始,立法机关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修改工作一是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督促程序运用不足甚至在有些地方被搁置的问题,完善了审前准备程序。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值得反思的是:赋予法院将受理后的诉讼案件转入非讼程序的职权,在未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和陈述权的情况下,不仅有剥夺当事人有效行使诉权的危险,更会因为引发程序倒流而违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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