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者案”与“纽伦堡审判”之比较分析 |
|
|
歧只是在如何达此目的的手段或说方式上。但是就是这个方式,大家却是各说各话、众说纷纭。就像我们对法律是什么的讨论——边沁和奥斯丁认为,主权者的普遍性质的命令就是法律,这样,在他们的法学理论中,“主权者的普遍命令”就是识别何为法律的基本标准。格雷说,法官所说的就是法律,于是,在其理论中,“法官所说的”便成为基本标准。而霍姆斯以为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言就是法律,卢埃林以为法官的行动就是法律,凯尔森以为可以追溯到基本规范的规则就是法律,哈特以为符合承认规则要求的规则就是法律,因此,“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言”、“法官的行动”、“基本规范”、“承认规则”便成为其各自的基本标准。为此,我想说的就是正如圣·奥古斯丁对什么是时间的讨论中所说的:“当没有人问我时,我是知道的,但是当我试图向别人解释时,我却是不知道的。”因此我觉得刘星的话值得回味:“在我们讨论什么是法律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的姿态是什么?”为此,我以为也许对此问题进行讨论时,可能我们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姿态是什么? 上一页 [1] [2] [3]
|
|
上一个党建工会: 民事诉讼督促程序论文 下一个党建工会: 无处分权合同效力问题论文
|
|
|
看了《“告密者案”与“纽伦堡审判”之比较分析》的网友还看了:
没有相关党建工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