喉舌,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官。" 如果普通民众都可以直接套用法律时,司法公信力也就不再是法官与民众沟通交流的产物,而变成法律规定。
关于第三点,常见法院一些老法官感叹当年,当年法院地位如何,当年法院法官如何。在当年,当法律还不健全之时,法官判案当事人心服口服,形成了有事找法院的良好局面;在当年,民众法律意识尚未健全之时,司法判决执行率、服判率高高在上,法官下基层受到民众的高度尊重;在当年,没有太多法官制约条件,也不见法官年年被抓,错案乱出。可见,在早期司法公信力还是较高的。也可以得出结论,司法公信力高低与法制是否健全、法官是否受过高等教育并无必然联系。有学者提出:"从数据分析看,我们的司法权威也好,所谓的'司法公信力'也好,数据表达出来的不是在下降而是在提升。" 但从笔者直观感受而言,从2002年开始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在2005年成司法公信力下降拐点。而2002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展开审判质效指标考核体系试点工作的开始,2005年则是《信访条例》施行之年。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巧合
,笔者无法得知,但相互之间必然存在影响。而且良好的制度还需要正确有效地执行才能起到积极作用。
三、如何提升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树立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关系
说到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关系,自然就涉及到司法独立这个大命题。实际上司法独立涉及到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三者之间关系,这里,我们仅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毕竟,作为基层法院,对于立法权暂且不去讨论,而且笔者本人觉得从立法层面而言,中国大陆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问题还是出在法律的执行力方面,也就是司法权和行政权。实际上,司法完全独立在任何一种体制下都是无法实现的。"在历史维度中,司法是起源于控制的需要,作为一种拥有人们直觉依赖的社会争端解决机制甚至是可以造法的机器,任何统治阶级都不会对其放任不管,都会千方百计地对其施加控制和影响,任何人都会试图去控制这种迷人的权力,以至于司法成了诸方争夺的战场。" 因此,司法独立是个伪命题。如何正确处理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笔者认为法院应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这里的"司法能动性"是指法院应积极参与到地方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过程。法院是社会复杂现象反馈的第一线,也是提供解决办法的最终源头。法院参与地方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过程,能够切实为地方党委、政府献言进策,能够在司法独立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中间找到平衡点。法院的能动服务应该与法官的个案独立区别开来。要确保个案独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得以增强,法院参与决策的地方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才能够得以顺利开展。近几年昆山法院一直注重司法建议工作,积极开展司法调研,向地方党委、人大进行工作报告,将法院的司法工作与地方经济发展有机联系在一起。正确处理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
(二)规范法院与媒体关系
规范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也就是如何引导媒体进行正确的舆论监督问题。就社会舆论本身而言,对于法官审判起着广开言路的积极作用。但是如果舆论变成一种压力,则可能起到物极必反效应。而媒体对社会舆论起着扩音器作用,因此媒体引导"度"的问题就需要进行规范。媒体报道讲究真实性、客观性,但是如果所报道的事项存在很多疑惑时,就会给广大民众造成无限想象。一旦形成一种臆想,带动的情感可能压过一切理性思考。笔者认为,就规范法院与媒体关系而言,对于法院,应建立相应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面对舆论监督,加强司法公开,加强法律对民意的逆向引导。"要防止媒介作为意见桥梁间接影响司法审判,就应该加强立法公开、审判公开、审务公开、行政处罚公开,以保障公民对于司法活动的知情权。" 对于媒体而言,要规范新闻记者的法律义务。要加强媒体自律,提升记者职业道德,媒体在司法监督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要加强自身法律修养,可以考虑设立司法审判监督专门板块。同时对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约束,对于因虚假报道、恶意报道等违反媒体职业基本准则的人员应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规范信访制度与司法权威的关系
涉诉信访始终居高不下,严重侵蚀着司法权威,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公信力的不断下降,导致涉诉信访不断上升,产生恶性循环。如何规范信访制度与司法权威的关系,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重要手段。司法的权威性,"并不是指法官应当具有高高在上、使人惧怕的威严的威慑力量,也不是指法院应当像封建衙门那样使人感到恐惧……也不应当使人民产生心理上的隔膜和畏惧,相反,而应当使人民感到亲切和心理上的认同。" 因此,首先要加强法官的工作作风问题。加强法官的百姓意识,加强法官与民众之间的平等交流。其次,树立司法权威,要避免给信访者造成错误认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也就是说,信访工作也必须严格按照既定规则办理,不能将信访工作无序化、随意化。这也是涉及到各级部门对《信访条例》的正确认识问题,信访不是人治的潜台词。新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监督的范围。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否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与涉诉信访工作结合起来,经过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程序的涉诉信访工作如何终结的问题需要解决,不能将涉诉信访工作变成单方面满足信访人要求的工作。要正确处理案件结果、法律监督结果以及民政部门救济补偿之间的关系。法院不应成为救助单位,不管涉诉信访是否正当,最终由法院进行司法救助只会降低司法公信力,救助应交由民政部门解决。
(四)规范法官与律师的正确关系
"司法公正如天平,法官是秤盘,律师是秤盘上的砝码,实现天平的平衡,律师和法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履行各自不同的职责。" 这是在99年审判改革中有人提出的关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法官与律师虽都处于共同的法律体系之下,接受共同的法律信仰塑造,但双方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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