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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队伍正规化问题研究           
法院队伍正规化问题研究
。在美国,除了在个别州担任治安法官的以外,其他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取得法学学位,通过法律从业资格考试之后还需要有六年以上的律师工作经验。(5)在英国,一个国民想要成为一名法官,必须先经过3年的大学法学专业教育,通过了严格的学位考试之后,取得法学的学士学位,然后由本人提出考试申请,过关的人才能到英国律师公会所属的法学院进行维期一年的学习,通过学院结业考试才能获得律师公会所属的四大法学院授予的律师资格学位,经过一年的见习期,然后成为正式律师。只有在经历一定期限的律师职业生涯

之后才能被提名为法官(除了治安法官,地方法院的法官应当拥有7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验,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应当拥有至少10年的律师经验)(6)。

3、严格要求人员遴选程序。

国家法院机关的遴选一般采用"年长"、"精英"、"经验"的原则。遴选通常都有专门的机关用具体而统一的标准对人员进行评估审查。例如,在国外的许多国家,都有被称作"法官委员会"或者"司法委员会"的司法机构。这些机构的作用正在变得日益重要。他们大多数都是由不同审级的检察长、法官、律师、法学家、工会成员和司法行政机构的官员等组成,这一机构不但能对候选的人员作出客观、公正、合理、充分的评价,而且能够为保证司法独立而成为政府与司法机构之间的中间人在他们之间进行斡旋协调。在美国,由律师协会所属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对司法候选人进行审评。参议院通过司法委员会,将每位候选法官交由常委会评议,评议的结果将交于司法部长,常委会的发言人还需要出席由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召开的是否同意法官提名的听证会。听证会的法官候选人审评一般应至少符合如下几项标准:职业经验、法律知识和能力、正直、勤勉、司法品行、公益事业、财务责任和健康。(7)(二)大陆法系国家法院队伍分类管理情况分析

大陆法系国家对成文法的重视,决定的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院人员的任职程序都有严格要求。

1、严格任职资格要求。

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功底在法院工作人员遴选的考核中占着重要的比重,以近乎严酷的标准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考核。在德国,实行对法律职业一体化要求,无论从业者想要成为受雇于州的文职官员、私人执业律师、州检察官、法官还是企业中的人事或者法律部门的专家,都必须经过同样的法律培训。一个公民想要最终从事法律职业,都要经过一段艰辛而漫长的道路:首先进入正规大学接受5年的学习,之后,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并要求在两年实习期内参加5个领域的工作,实习期结束以后,即可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在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才可正式从事法律职业。(8)然而想要成为法官还必须向州的司法部提出申请,州司法部接受申请之后,由其人事部门组织申请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者,再由州司法部人事部门将申请者个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第二次司法考试的资料加以收集,整理存档并对档案进行审查和评估,人事部门认为合格的则写出推荐书连同档案交由司法部长决定。决定录用后仍有3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内的表现如果令人满意,才可被任命为终身法官;申请未成功的,可以先加入律师职业,1至2年之后再重新申请。(9)2、严格法院人员任职程序。

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都是采取由行政机关任命的方法产生法院的工作人员,但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利用任命权干涉司法独立,各国对行政机关的任命权限又设有各种限制,比如规定行政机关所任命的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要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或要求必须通过了司法考试才能被任命,尤其是规定了行政机关任命法官,必须由其他机构提出候选人,或者必须征得其他机关的一致同意。如实行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日本,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统称为法曹,他们均使用统一的选任标准。

(三)国外分类管理制度可为我国法院正规化建设提供的经验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法律适用上各有不同,但在人员分类管理上却有许多殊路同归之处,很值得我们借鉴。

1、严格专业知识要求。

各国均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这是确保司法官准确、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随着现代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已经成为一门庞杂、丰富的技术性规则,需要长期的潜心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

2、选拔中重视职业经验的关注。

虽然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比大陆法系国家相对而言更注重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实践经验,但是对实践经验的要求是他们都非常看重的。法律从来都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科学而更应是一种应用科学,它解决的并不是自然知识,而是人类的社会关系,因此没有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解读法律。

3、严格法院队伍道德操守。

各个国家对初任法官均必须具备高尚的品格,对他们的资质要求不仅仅是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具有广泛博学的教养和清正廉洁的品质。如果司法官不具备内在的优秀品质,即便最完善的制度也无法造就公正的司法。

4、严格法官遴选机制。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官遴选都规定了初任法官必须首先在初审法院任职,然后依据其业绩逐级进行晋升。这种晋升的制度可以确保法院级别与法官素质相适应,使得高级法院的法官可以充分了解低级法院的法官的工作情况,确保裁判的统一性,这种竞争机制也使法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10)三、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的我国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构想在我国改革红利不断释放的关键时期,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刻不容缓,我们应当对人民法院干警管理的现状进行深刻的反思,并对如何能够更加科学的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予以思考,抓住司法改革的机遇,紧扣立法的宗旨,努力从人员分类管理着手,探索出一条与当代法院的任务与职能相匹配的法院队伍正规化管理模式,为我国的司法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一)我国法院队伍分类管理机制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法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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