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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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能直接根据当事人未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 三、经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的审理程序 一方当事人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自己主张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经法庭释明,变更了诉讼请求,法庭依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后经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依法作出了判决,如双方当事人对判决均不上诉,案件生效。但是若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错误。以程序违法为由而发回重审,这时法院的司法权威就会受到损害,当事人对我们法官的审判能力就会提出质疑,同时也加大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笔者建议可否在审理程序上作一些完善。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效力与法庭审理后认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一致,可由法院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先行作出确认之诉,在二审上诉期间先中止对原案件的审理。待二审终审生效后,根据二审对法律关系效力作出的认定,再恢复原案件 的审理,决定是否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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