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记》里的孙悟空本是一只调皮捣蛋的野猴子,无法无天,不受约束,别人也对他无可奈何,等给他戴上一紧箍咒之后他便乖乖地去取经。我们不去考虑其中的神话色彩,笔者只想说:只有警察权力受到一定合理的约束才会合理地行使其权力。从法律角度看,正是因为有了合理的制度约束,才能趋利避害。关于反对沉默权的学者有这样一段“精彩”的评论: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强调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否则就算是“非法讯问,由此而获得的供述将被排除。这种理论具有虚伪性。其一,即使在西方
国家,警察讯问也不可能是在犯罪嫌疑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其二,警察为了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决不会拘泥于所谓的“自愿”原则;其三如果僵硬地要求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则必然会导致放纵犯罪。因此即使在英美国家,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对这种极端虚伪的理论也颇具微词。硬要把这种虚伪的理论移植中国,更会南橘北枳,培养出非驴非马的怪胎[9]。笔者认为任何一项制度都会有人赞成,有人反对,没有人会同意拿走自己的权力,但这并不能说明沉默权制度在中国会不适用。因此从遏制刑讯逼供的角度看尽快确立沉默权制度。
4.从促进法治,加快律师业的发展角度看
法治意味着人权的保障,而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职业群体的发展。而法律职业群体特别是律师队伍的发展是建设法治上社会的关键。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就是使嫌疑人在同强大国家机器相对时有所帮助,寻求公正的第三人的帮助,而律师会是这一角色的最佳人选。律师的介入会使控、辩双方实力有所改变,从而也增加了胜诉的可能性,也会使律师的队伍逐步扩大。从而促进律师业的发展,进而推进中国法治的建设。
5.促进警察提高自身素质的角度看
沉默权的确立,会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改变长期以来习惯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转变到先取证后提供的模式上来改变侦查工作中那种先抓人后取证的疲劳战术。即在高压之下,如同挤牙膏似的,挤一点,查一点,一旦嫌疑人翻供或不说则陷入束手无策的境地、陷入被动的局面。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会改变侦查人员等靠的思想,而失去了依赖之后,侦查人员特别是警察则会积极地寻找物证,积极学习先进的侦查手段,先进的侦查技术。提高自身的素质,培养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观念。
6.改变传统的证据结构
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传统形成了重口供不重物证的特点。在古代口供是定罪的重要依据,使之形成了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点,因此让被告人说话就顺理成章了。然而近现代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权的保护却正在逐渐改变传统的证据结构,正是沉默权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否定了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任何人的口供都有不实之嫌而物证却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言词而改变的。因此为了改变口供是证据之王,改“让被告人说话”为“让事实证据说话”的现代诉讼理念,应该确认沉默权制度。
7.改造犯罪分子的需要
犯人,首先是人,而犯罪嫌疑人更是人,刑讯逼供只能让罪犯感到被社会抛弃,会使他们失衡的心理更加失衡,导致更严重的报复行为。如果确立沉默权制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相信犯罪分子更能意识到政府的宽大,人间的温暖、从而避免报复心理的产生,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三、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1 法律基础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已经有了法律的基础。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这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因此在我国确立沉默权是可以找到宪法依据的。
2.经济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需要发展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在充分保障个人自由权、人权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设立沉默权制度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
四、沉默权制度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诚然沉默权制度是一柄双刃剑,既有有利于法治建设的一面,又能给某些特殊案件的侦破带来不便。但我们却不能因玫瑰有刺就放弃,不能不分洗澡水和孩子而一块倒掉,而将人类诉讼文化的文明成果拒之门外。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则取其轻。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能。如何在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情况下打击犯罪特别是某些犯罪如贪污、贿赂及暴力犯罪中的力度呢?
笔者以为对于职务上有特殊要求的人应排除在沉默权制度之外,因为一旦选择某特殊职务,你就拥有了别人所不具有的权力,也应该承担比别人更多的不利后果,特别是公务人员,更应该积极配合司法人员,因为这是个人自愿的选择。对于爆炸、绑架等严重的社会暴力性犯罪,个人的沉默权利应受到适当约束,因为当危及别人生命时,则应排斥其沉默权,因为在所有人权中,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其他的人权在与生命权相冲突时,应该让位于生命权。
本人仅就沉默权制度应在中国设立提出了一点见解以期望为沉默权制度能尽快在中国确立尽一点微薄之力,当然,笔者也深知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都不会一帆风顺,但笔者却坚信,是金子总会发光。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1]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2] 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3] 崔敏:《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4] 《千里大营救,仗义律师接苦妹子回家》,《法坛》2003年第7期[5] 刘根菊:《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研讨》,《中国法学》2000年版载第2期。
[6] 崔敏:《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页[7] 崔敏:《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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