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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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因审判机构调整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如果说惩戒事由仅限于工作上的失职行为,而辞退事由的规定则给人为的暗箱操作留有很大的余地,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身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致使法官不愿冒失去法官资格的风险去伸张正义,司法独立难以实现。 2、成立专门的惩戒机构,保障公正司法。 法官的惩戒机构应与法院系统的内部职能部门相剥离。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内务司法委员会中下设一个法官惩戒委员会,但不宜在各级人大内部设立,防止又陷入人缘地缘关系的泥潭。只在高层人大,如国家级和省级人大设立此常设机构作为裁决机构,而将下级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定为追诉机构,由下级人大负责提出惩戒议案。由此便可以加大对不当司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加不当司法行为和违反法官职业操守的成本,保障法官公正司法。 3、设置专门的惩戒程序,保障独立司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33条规定,违法审判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于处罚条件、处罚程序的不规范,有时会使秉公办案的法官因案件办理案件没能迎合某些领导的意见,而被以"合法" 的理由调职或免职,从而严重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法律有必要设置严密、详尽、操作性强的惩戒程序,并保证程序的公正、公开,同时应赋予当事法官的陈述权、辩护权和申诉权。 4、引导理性的媒体监督,保障理性司法。 媒体监督是一种新兴的监督方式,很多不正之风的纠正离不开网络所发挥的积极效应,而不容忽视的是,利用媒体进行舆论审判的现象也不在少数: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诉至法院的刑事案件先行摇旗呐喊,让社会公众和有些领导形成了先入为主的观点;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法官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为吸引公众眼球,彰显人文主义净胜,习惯性的站在属于"弱势群体"的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之上,发表片面观点,误导社会舆论。因此,在对不公正审判予以道德惩戒的同时也要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舆论审判的出现。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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