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法》虽已颁布,但在实行中遇到诸多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中产生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做出探讨,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成因;对策
一、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的现状
建国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已经完成了生存型社会到温饱型社会的转型,并逐步向健康型社会发展。以前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国家,巨大的人口压力,使我国长期受食物短缺的困扰,基本温饱都难以保证,人们不可能去关注好不容易吃到嘴里的东西是否“安全”。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己使食物等生活必需品有了一定的积累,人们在吃饱之后,进而要求吃得好和吃得放心,这种诉求同政府部门的管理、生产者的能力以及我国尚不发达的经济生产水平发生了强烈冲突。这就造成了近年来危及人民群众人身和生命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1999年云南曲靖地区会泽甲醇严重超标的散装白酒事件192人中毒、35人死亡;2004年广州假酒事件, 50余人中毒、9人死亡。2004年4月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更是导致了171名婴儿出现营养不良综合征,其中134人死亡。 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影响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更是成为了我国食品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严重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2004年我国对日出口食品农产品达76.2亿美元,约占我国全部出口食品农产品的33%。wWw.ybasK.COM2004年5月12日,日本农林水产省以从我国进口的鸡肉中检出禽流感病毒为由,禁止从我国进口禽肉及其制品。日本政府于2006年5月29日实施的关于食品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肯定列表制度”,必将对我国食品农产品对日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直接涉及70多亿美元的出口额和6000余家农产品出口企业,1500~2000万从业人员。
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粮食蔬菜种植过程中滥施化肥,农药残留问题严重;动物养殖中大量使用抗生素,饲料添加剂导致有毒物质残留在动物体内。
2、食品生产加工水平还处于较低阶段。目前我国食品原料主要的供应者还是分散经营的农民,食品初级生产加工企业还以个体工商户及小型企业为主体。而且,种植业、养殖业、餐饮业、农产品初加工从业人员的主体还是食品安全知识严重缺乏的农民和农民工,对其进行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教育还未全面展开。
3、食品加工运输过程中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导变质。我国多次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这种原因所致。
4、食品流通领域秩序混乱: (1)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构成存在极大问题; (2)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商家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伪造标识、滥用标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现象严重。
5、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混乱。从国际上看,监管食品安全的部门就是农业部和卫生部。而在我国,有食品安全监管权的部门包括农业部、卫生部、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各个部门相互独立,工作缺乏协调,管理混乱。
二.我国食品安全危机原因的分析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
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市场经济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它也改变了传统社会关系,使计划经济下的身份关系转变到市场经济下的契约关系。这一转变间接刺激了市场主体对利润的狂热追求,使他们为了利润千方百计减少产品成本,甚至不惜降低产品质量。在食品行业这样一个竞争大,利润低的市场里,这种现象更是突出。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多头执法,职能部门责权界定不清,协调机制运转效能不高。虽然《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但目前我们的食品生产管理依旧是按部就班的条块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仍不够明确,监管链条存在交叉或缺失。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很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无人问津。由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卫生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管中负有主要职责。同时,《食品卫生法》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商务、粮食、林业、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及公安等 10多个部门均可对食品卫生行使管理权。此外,《产品质量法》及《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也赋予上述有关部门食品卫生安全监测检查等管理职责。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范文大全整理*品卫生法》,可依法组织协调对食品卫生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刑法》,可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农业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主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重点整治农药、兽药及违禁药物残留超标;商务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主要对定点牧畜屠宰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农贸市场家禽现场屠宰行为,全而遏制注水肉上市;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登记关,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并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打假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经营假劣食品、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主要落实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市场强制检验,并负责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食品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的进出口及疫情疫病的传入传出等。
3、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未能起到食品质量监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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