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中的依据。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我国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有很多,但缺乏系统性,末能形成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这一现状就导致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管理缺乏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使标准的覆盖面不均衡,重点也不突出。(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而且相关标准与国际标准相距很大。根据相关资料,我国国家标准的总体采标率为43.5%,实际上真正采标的只有24%。 (3)管理体制分散,缺乏统一规划.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涉及到农业、卫生、质检、环保、经贸和工商等多部门, 多部门制定管理导致标准管理的重复和空白,标准内容重复和矛盾。
4.《食品安全法》虽已实施,但在实行中碰到了一些现实问题:
一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尚有待完善。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但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短期内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相关执法人员面对一些“问题”食品,只能告诉老百姓如何识别假冒伪劣。这等于把控制假冒伪劣的风险转嫁给老百姓自己承
担,而老百姓并不是具有公权力的执法人员,对于这些危害应如何识别、如何防范都没有明确的判断。
二是食品检验制度在透明和监督方面有一定的缺失。《食品安全法》即使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但是否所有食品都百分之百的通过检验,抽样检验的样品与总体产品的关系怎样等等,普通民众并不知道。这就要求,检验部门应当对检验的对象、方法、标准等,在条件允许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检验部门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检验部门还应当与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现实的情况是这方面比较缺失。
三是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中有一定困难。《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现实是,我国有8亿多农民及5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系统过于庞大。更何况我国生产食品有相当一部分的小作坊,他们连标注的生产厂家都是假的。而很多小的食品生产者、餐饮小业主一旦要求其召回问题食品或责令其作出民事赔偿时,他们往往干脆关门逃跑,拒绝赔偿,因此食品召回制度很难实际执行。
四是假一罚十往往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如果买一包价值一元的方便面,吃的时候发现了一只蟑螂,也许吃了以后并不会发生大的疾病,但却只能要求十元的赔偿,作为每个消费者,都会觉得不公平。因此,我们认为“假一罚十”这条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
三、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存问题的的对策和建议1、国务院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8项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在进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除过时的旧法规,修订和《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条款。建议我省各级政府加大修订地方法规的工作,使其与《食品安全法》配套衔接。确保上位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另外,针对“假一罚十”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的问题,应当支持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高额的民事赔偿,如能允许精神损害赔偿更好。这既是对不法生产者、销售者的一种惩罚,同时也可以调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2、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一是分段监管的部门之间需要适当“越位”。有专家指出,为了实现有效监管,有关部门对于自己的监管职责或者职责“盲区”需要适当“越位”,适当“越位”属于良性越位,并不是被法律所绝对禁止和认定为无效的。通过适当越位来延伸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弥补监管空白,实现无缝隙链接。当然,在适当越位成为一种工作常态之后,需要上级主管机关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越位的事项转化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使得信息既互联互通又公开透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督促各部门之间及时通报信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同时由卫生部门不定期地统一对外发布信息,以避免检验机构重复抽检。
3.加强政府对食品行业的行政监管,并逐步建立食品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现状是多头执法,职能部门责权界定不清,协调机制运转效能不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应该加强政府的食品安全公共管理职能,使之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核心,即在已经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本着“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能,尽量避免交叉和重复,提高管理效率。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并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4.建立统一的食品标准化工作体系,提高技术检测能力。标准化工作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也是全球食品市场竞争的技术依托和目前我国食品生产规模化和走向国际市场的瓶颈之一。我国应该在全面理清现有食品标准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我国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要认真研究有关国际标准状况和发展趋势,逐步弥补空白点,加快食品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提高对国际通行标准的采标率。同时加强食品标准的贯彻、推广工作,强化产品检测与技术监督,严厉打击违规生产,消灭“有标不依”、“执标不严”等现象。
同时,也可以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冲突解决机构。对于行政监管中、司法审判中的标准冲突问题,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机构提请裁决,该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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