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律师关系异化表现及其成因分析
【内容摘要】 法官与律师本应建立的是一种诉讼内外的和谐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却出现了异化,一方面,法官律师相煎太急;另一方面,法官律师过从甚密。为构建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法院应当从现阶段和远景的双视角出发,合理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既要抓好现阶段的可操作性层面问题,又要做好远景规划,即构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循序渐进解决问题。
【关键词】 法官 律师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法官与律师的互动是法律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 )法官与律师本应建立的是一种诉讼内外的和谐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却出现了异化,"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远未达到和谐之境界, 摩擦和冲突, 龌龊和无奈时常困扰着法官与律师。"一、法官律师关系异化表现
(一)异化表现一:法官律师相煎太急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法官和律师同是法律人,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的仆人,各自有着不同的使命,但都为同一个目的服务。"( )二者的共性为双方合作共赢奠定了基础,但因各种现实因素和利益考量,法官律师"相煎太急"的事并不鲜见,这里既有法官的出位,也有律师的出位。
1、法官出位
法官的出位主要表现为个别法官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尊重。在个别法官眼里,律师经济人的身份决定了其执业目的只是利用各种手段实现自身利益,追逐的是一种个人利益。而自己却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的是国家利益。WWW.yBaSK.cOm因此,往往以一种居高临下的领导者的姿态与律师相处,轻视律师、排斥律师,对律师的举证、质证、辩论发言等相关执业权利任意剥夺,对律师的意见置若罔闻,对律师的发言经常制止,甚至还发生法官在法庭上痛斥律师, 将律师驱出法庭的事情。目前,律师举证难、质证难、辩论发言难、正确意见被采纳难等已经成为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症。下面是一组教育部"依法治国与律师权利保障"课题组在2008年的调研数据,颇能说明问题:
律师能否在法庭上充分举证、质证?
律师能否在法庭上充分发言?
律师的辩论意见能否在判决书中得到反映?
对不采信的证据是否会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出,法官与律师对上述问题的判断存有较大差异,大部分法官认为自己在维护律师的相关权益上做得比较到位,但在律师看来,法官在维护律师的相关权益上做得并不到位。在此我们不做评价,但希望法官能学会换位思考,换个角度,正视律师眼中的举证难、质证难、辩论发言难、正确意见被采纳难等问题,从自身做起,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
2、律师出位
在现如今法治环境下,律师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近来,一些律师在法庭上咆哮公堂,一些律师在网络上专门发布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言论,一些律师对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改革措施多加指责。"( )律师出位的花样可谓层出不穷、不断翻新:有的律师为达目的,故意玩弄诉讼技巧拖延案件审理;有的律师不遵守法庭秩序,不服从法官安排,甚至辱骂、诬陷法官;有的律师在法庭上云山雾罩, 不知所云, 在法庭下却死缠硬磨、一副不达目的死不罢休的架势;有的律师自恃资格老, 层次高, 头上光环多,无论是言语还是行为都缺少对法官的基本尊重;有的律师为赢得诉讼, 无所不用其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干预法官办案;有的律师为将诉讼不成功原因归咎于法官,故意搬弄是非、混淆视听,唆使当事人对法官无端投诉;有的律师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散布不实言论,误导舆论,向法官施压等。
(二)异化表现二:法官律师过从甚密
相较于法官律师彼此互不尊重、互不信任、相煎太急的表现形式,法官律师关系异化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则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即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交往、过从甚密。主要表现为:
1、通过权钱交易谋求非正当利益
导致法官律师权钱交易的因素有很多,有律师的因素,也有我们法官自身的因素。从律师角度分析,有的律师为赢得诉讼,唆使或暗示当事人向法官行贿;有的律师进行风险代理,主动出击亲自向法官行贿;有的律师为寻找案源,以介绍费等方式向法官行贿;有的律师为谋求某种"长远利益",对法官进行所谓的"长线投资"等;从法官角度分析,有的法官出于人情世故等因素考量,违背职业操守,"被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请客送礼;有的法官则抵挡不住金钱诱惑,丧失底线,主动索贿。随着社会发展,法官律师权钱交易的形式除传统的范文大全整理*现金交易、请客送礼外,又翻新了许多新的名目,如赠送购物卡、礼品券等有价证券,报销车旅费,借用交通工具,提供免费休闲娱乐等。
2、利用各种关系进行非正常交往
依据现有的培育体系,我国法律从业者主要培育渠道为各高等院校的政法院系。施行司法考试后,法官和律师的来源渠道更趋向一致,他们有着更为相近的职业培养路径,法官和律师之间很有可能是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甚至是师生关系,从而形成了一张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属性,使得法官与律师的某些非正常交往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除此外,在我国,父子、夫妻、亲戚分别从事法官或律师的也不在少数。同时,有不少律师曾担任过法官,在法院系统有着丰富的"人脉"资源。因此,在利益驱动下,律师和法官通过这张巨大的关系网或主动或被动、或有意或无意地进行着各种看似正常的交往。
二、法官律师关系异化原因分析
目前,法官律师关系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两者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究其原因应是多方面的: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形成--难有职业认同
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缺乏职业认同,容易导致双方的对抗,应是我国法官律师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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