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立法是宪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职权。恩施州成立30年来,先后制定自治法规15部,修改了5部,废止1部,制定的这些自治法规对全州改革发展稳定较好地发挥了引领和推动作用。回顾恩施州的民族立法工作实践,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出台的部分自治法规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加强和改进民族立法工作,使制定的自治法规更好地体现民族特色,更加科学、规范、管用,为实施产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战略保驾护航,我们认为应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足州情,科学选题
立法选题是立法工作的首要环节,选好、选准立法项目,一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通盘考虑自治法规体系建设长远目标与眼前立法工作的现实需要,科学制定民族立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解决好长远发展与现实需要、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经济领域立法与其他领域立法等众多方面的关系。二要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具体立法项目,做到仔细筛选,严格把关。选择立法项目,要着眼于服务和服从于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眼于最大限度地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增强民族立法工作的针对性。
二、加强领导,创新机制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要针对每个立法项目分别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民族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承担各项具体工作,并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使民族立法从组织领导、工作专班、目标责任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wWW.YbaSK.coM
二是建立完善咨询论证机制。要根据立法项目类别,分别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各界聘请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或法律工作的专家、学者为民族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族立法活动,为开展民族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对法规文本草案进行论证,研究解决民族立法过程中碰到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三是规范立法工作程序。要在认真总结过去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或办法,对自治法规的立法依据、范围、原则、立法议案的提出或受理,以及条例的起草、论证、审议、报批、公布施行等有关程序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推进民族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紧贴实际,突出特色
维护法制统一和体现地方特色是民族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民族立法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内在要求。在立法工作中,要始终把这一要求贯穿在立法实践中,努力体现民族地方特色,使民族立法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一是制定的自治法规要简洁实用,不片面追求法规体例完备,需要规定几条就写几条,注意避免抄搬上位法。二是民族立法必须结合自身实际,着眼于因地制宜地解决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充分突出自身特色。
四、讲求实效,“管用”至上
一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民族立法往往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多个部门的工作,为防止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必须注重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在起草环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介入。对于综合性强、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或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共同起草。
二是不断改进和创新立法方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对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管理体制、设定的权利、义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提出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法方案。要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邀请和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充分反映和表达民意,确保法规内容务实、管用。
三是切实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努力提高草案质量。要组建得力的起草班子,确保人员、经费、任务、时间四落实;注意处理好自治法规与上位法等诸多方面的关系,科学设定法律责任。
四是做好向上汇报、沟通和协调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指导和支持。要加强与省人大立法工作机构的联系,积极争取指导和帮助,解决好立法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向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的汇报与联系,解决好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放权”“让利”等问题。
五、与时俱进,立改废并举
在民族立法工作中,既要重视制定新的自治法规,又要重视现有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要加强对现行自治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自治法规中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的内容,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宜继续执行的民族自治法规。要建立自治法规清理机制,完善评估制度,推进自治法规修改、废止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