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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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时限以及再审案件的审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现行三大诉讼法对此规定不甚严格。如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未作规定,使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享有终生申诉权。不少当事人往往不愿上诉而采取向上级法院申诉,造成诉累,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明确再审案件的管辖。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对再审案件四级法院均有管辖权。特别是规定了一、二审法院均可受理对本院所作裁判不服的再审案件,上级法院也可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随意性大,必将影响公正审判。再审案件一律应由终审裁判的上级法院审理。 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范围,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请求的终局裁判。下列案件不得提出再审: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行使上诉权的案件;调解结案的案件;再审过的案件;最高法院终审的案件;无纠正可能或无纠正必要的案件。 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对再审案件当事人的称谓、庭审调查的侧重面、再审裁判文书的内容结构未作出详细规定。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只能按一、二审程序,变通操作,导致再审程序于法无据。因此,审判监督程序亟须立法加以规范。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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