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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的社区所有,纯农户的收入困境,和农村的逆向淘汰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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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的社区所有,纯农户的收入困境,和农村的逆向淘汰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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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多人作保的办法帮助某人得到小额贷款。 但我想顺便指出如下几点。首先,如果贷款很小,例如,几百元,上千元,确实不用动用土地作抵押。万一借款人不能全部还清欠债,共同作保的人也有能力先替他分担部分欠款。毕竟大家同住一村,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正因为这个原因,甚至不用多户联保的贷款也是存在的。例如,民间借贷在许多地方相当活跃,只是利率很高(张和崔 2003)。 第二,多人是否愿意为某一特定的个人作保,成了这个人是否能够得到小额贷款的主要指标。例如,如果银行规定要三人作保,而村里竟然找不出三人愿意为他作保,那他自然还是要用自己的土地作保,才能得到贷款。幸好在这些国家里,土地是私有的。所以,万一找不到人作保,还有土地可以抵押,不象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国家。 第三,正由于在这些国家实行土地私有,银行的坏帐才不会累积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例如,万一共同担保人联合起来欺骗银行,使坏帐累积,银行总是可以用没收这些人的土地作为清偿的最后手段。这里,土地私有仍是使农村金融业得以避免过多坏帐的最可信的威胁手段。所以,在没有土地作最后清算手段的中国,用联保连坐的办法,是否能避免农村信用社坏帐的继续积累,我是十分悲观的。 我们要把农村的中小企业的业主和纯农户区分开来。前者不是纯农户。农信社接受他们的厂房或仓单作抵押,自然能使他们获得贷款,农信社自己也不用太担心贷款无法收回的问题。可是,农村的中小业主的收入本来已经高于纯农户,而且具有迁入城市的强烈倾向。我们固然要关心他们的处境,但是当务之急是关心纯农户的收入。正是他们的处境每况愈下,才造成严重的三农问题。然而,一号文件鉴于农村土地无法作为抵押,因而要求农信社接受这类农户的动产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如真的实行起来,一旦纯农户无法归还贷款,农信社又如何处理作为抵押品的个人物品呢?在土地私有的国家里,也许用农户联合担保能够帮助农户获得小额贷款,但是在农户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信社,要麽弃农而去,要麽重新积累不良贷款。在笔者看来,除非实行农用土地私有,农信社的表现很可能会想徐滇庆教授预言的,只会比农业银行更烂 (2004)。 认为农业银行或农信社不愿向纯农户贷款的原因是它们的治理机制未得到改革的人,只说对了一半。笔者认为,如果农信社有一天完全按照现代银行的治理体制予以脱胎换骨之后,它们会更加失去将贷款放给没有土地或其他不动产作抵押的纯农户。如果它们有业务选择的自由,它们一定会更快地弃农而去。 有人会说,现代银行不愿意在农村开展业务,全球如此。今后也必将如此。解决农村融资的渠道只能是发展农村合作制金融机构或者开展具有相当政策性含义的农户小额信贷。这种说法恐怕没有区分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现代银行不愿意在农村开展业务是事实,但并非全球如此。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机制不发育,银行的服务确是十分不充分的。但是在发达国家,农民获得金融业的良好服务。中国既然要想成为发达国家,就必须解决农村金融的建设问题。不然又为何要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呢? 当然,土地私有只是使农村现代金融完善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并不是说,有了土地私有制,农村金融就自然发达起来,还需其他条件的配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坚决支持徐滇庆教授多年来的努力,打破国家对金融的垄断,准许民营企业家进入银行业,允许他们组建新的合资或独资银行,平等地和国有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竞争。这种自由进入,自由退出的权利加上严格的监管等,是农村金融得以发达和完善的其他的必要条件。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土地私有这一必要条件,即使具备其他必要条件,真正为纯农户服务的金融机构不可能在商业化的基础上得到大的发展。 3.3 土地抵押和无地农民 不少人担心允许土地作抵押,会造成太多的无地农民。由于农户的土地是他们生活的依托,因此也存在着最后执行时的困难。就像在城市中的贫民一样,如果银行接受他们拿住宅做抵押,一旦不能如期归还贷款,银行将面临执行上的困难。徐滇庆教 授形象地指出,你没有办法把贫民赶出贫民窟。 秦晖指出,由于实行诸子均分遗产制度,尽管中国历史上大部分时期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土地私有制并不会导致土地高度兼并和大量无地农民涌现。据他的研究,土地兼并主要由于政治势力的介入,例如封赐,圈地,投献豪门等。这种权贵政治才是引起农民起义的主要原因(秦晖 2003)。如果在纯农业社会,在几乎没有非农产业和就业机会的情况下,土地私有制也不会导致土地的高度民主兼并和社会动乱的话,现在,中国正在经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为非农就业创造大量的机会的时期,更不应该担心这个问题。无地农民可以流入城市打工,也可以留在农村作佃农或长工。从理论上来说,既然现在允许工商业者雇人,当然没有理由反对农民中有多余土地的人雇工耕种,这是使社会发挥种地能手的经营才能的最好途径。 其实,如果认真实行抵押条款,不还债就没收土地,大部分农民不到不得已不会动土地的脑筋。抵押了土地的农民,会千方百计将土地赎回来。真正丧失土地的农民,应该是实在不适应作农民的人。这样的农民离开农业,进入工业或服务业,其实对农业本身的效率,以及对他们自己的长远福利来说,都是一种改进。 之于贫民区的贫民,则又作别论,因为我们谈的已经不是农民,而是城市居民。他们要去社会救济机构而不是银行解决自己的困难。如果他们想抵押自己的住房的话,这种贫民窟的住房也不会值多少钱。况且,住在贫民区的贫民往往反倒是房客,并不拥有房权。所以,银行并不面临由房客造成的坏帐。经常发生的是房东和房客的纠纷,以及房东最终将欠租的房客撵走的事。 iv. 对土地私有化的疑虑并无根据 4.1土地私有制下不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吗 这种看法认为, 我国传统时代上千年历史的土地买卖并未造成土地配置的优化,反而由于土地分割出售而导致地块畸零散漫,不成片断 。 除了美国、加拿大这类土地资源丰富国家外,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农地配置都不是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实现的,通过非市场因素实行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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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党建工会: 中国自陷于农本社会怪圈的经济地理学析解 下一个党建工会: 2005年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基本走势与政策取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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