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台湾称农地规划)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秦暉 2004) 按照这种看法,土地私有和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达到土地配置的合理。 对这种观点,我想提出以下看法以供讨论。第一,在一些市场经济中政府出于对农业的保护,实行一些互相矛盾的政策。例如,日本和欧盟各国的政府给予农民大量补助,旨在帮助小农生存,却十分不利于农场的优胜劣汰和规模的扩大;于是,政府又通过行政手段促进农民调整地块,平整土地,目的在于扩大农场的平均规模。这种做法,且不说中国有多少财力完全照搬,对土地市场的发育,农场平均规模的扩大,也是不利的,所以不应盲目提倡。主张主要依靠土地私有制下的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土地合理配置,并不是不考虑非经济因素的市场-私有化万能论 。在主张土地私有制的人中,相信没有人会在主张彻底市场化的同时,反对基于市场失灵的理由,支持政府提供公共财,减少外部负效应,防止自然垄断,尽到提供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失业救济等等的责任。 第二,认为土地私有制下出现的土地细另化代表了土地配置的非优化,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土地配置是否达到最优,并不单单取决于土地集中的规模,而是取决于土地能否和资本以及劳动自由结合,以避免土地的抛荒,或劳动,资本的闲置。如果土地集中的结果,使大量农村劳动无法和土地自由结合,这种要素的配置无论是对土地,还是对劳动而言,都不是最优的。记得19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散时,由于大田作业的废除,大型拖拉机和农机具的停止使用,使一些反对包产到户的人指责说,责任制代表了生产力和现代农业的大倒退。但是,在责任制下,土地虽然细另化了,无论是农业生产总量,还是农业生产率都获得极大的提高。所以,由公社的大农场退回到传统的小农生产实际上代表了土地配置的极大的优化和生产力的飞跃。 在典型的市场经济中,亦即确认土地私有制,并允许所有要素自由流转的经济中,是不会发生土地排斥劳动这种配置的,倒是在土地集体所有的中国,在1990年代发生过土地排斥劳动的荒唐局面。当时苏南乡镇企业发达,当地农民纷纷离土进厂。于是,在村、镇干部的瞎指挥下,发起以工补农,以工养农,将土地集中后,要乡镇企业出钱发展机械化的大农场。这种做法,自然是不顾中国的要素比例,排斥外来农民和当地土地的结合。这种做法遭到已故芝加哥大学经济系约翰逊教授的激烈反对。最后因乡镇企业的改制,以工补农也就搞不下去,靠乡村干部的关系发展起来的大农场也只能将土地分割成小块,出租给外来农民,使土地重新得以和农村中大量存在的剩余劳动结合。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在土地没有私有化和市场化的经济里,土地的配置总会发生这样,那样的扭曲。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土地的确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而不断被分割,出现所谓的细另化,这其实是劳动和土地结合的优化过程。这说明在给定的技术和土地资源,人口资源的情况下,如果土地的细另化是由市场机制引起的,这种细另化代表的是资源配置优化的过程,其增益超过效率损失。所以说,总体来说,历史上中国的土地和劳动的配置是有效的,避免了两者中的任何一方的闲置。这样的配置,一直使中国的单位土地产量名列世界前茅。 以上论述说明,要区分造成细另化的原因。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之下,土地细另化的发展确实存在非市场因素,因而确实存在效率的某种损失。原因在于土地的分配基于村社人口变化,与农民的经营能力,努力程度和务农的意愿无关。一方面有农民想扩大土地经营而不可得,一方面有秦晖(2004)指出的土地抛荒的恶性发展。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中,农地私有也许会造成细另化,却不会发生这样的效率损失。没有务农意愿的农民可将土地****,获得进城的启动资金,或出租,获得生活来源。而经营不善的农民,可以成为农业工人,或佃农。而且,善于经营的农民可以发挥他们经营的长才,放心地,顺利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既然城里民营企业家可以动则雇工百人,千人,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在农村中自然也应允许农民企业家雇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社会可以享受农业企业家的经营才能,获得更多的农产品,被雇者因有高人指点,生产力一定提高,因而收入也会提高,而作为高人的种地能手因可获得土地和劳动力,可以顺利扩大经营,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和就业机会。这样对大家都好的事,何乐而不为? 所以,在研究土地细另化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时,首先要分析造成细另化的原因。如果是在市场机制下引起的,细另化决不会是效率损失的主要原因。由于非经济原因引起的细另化则又是一回事。匡正之术,不是将土地人为地高度集中,使用现代农业机械,排斥大量农村劳动。这样做,不但造成劳动的闲置和收入无着,而且造成社会公正问题,因而是不可取的。 正确的办法,正是私有化和市场化。 所以,资源的最优配置应该反映国情。在中国尚存在大量剩余劳动的情况下,让劳动尽可能接近土地,是最优的资源配置。农场规模的扩大,应随农村劳动力的逐渐转移而通过市场的交易自然扩大。我们主张彻底实行市场化,正是要减少非经济因素对要素配置的干扰。所以,关于土地细另化的后果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特别不应该用来作为批评土地私有化的理由。 4.2 地权明晰既不是导致灾难的万恶之渊,也不是拯救农业的万应灵药吗 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对土地公有和私有各打50大板的说法。
对土地私有化的讨论在中国才刚刚开始。基于一个不成立的理由(即土地私有和交由市场配置必然导致土地细另化,因而导致配置无效这麽一个理由),便对土地私有这样极为严肃的话题贬为神话,是十分不利于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的。如果说,好的私有化是有条件的,那麽我们要做到的便是把这些必要条件找出来,而不是把私有化本身否定掉。正象我们在讨论人权这个词的定义时,是要作一系列限制的,例如人权不等于有权侵犯他人合法利益,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罔顾法律等等。需要那麽多限制条件,是否就要否认人权本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呢?在经过文革苦难后的中国,没人会主张人权的不重要。关于农地私有化,同样不能求全责备,似乎除非它是万能的,不然便是神话。我们需要的是严肃,认真和充分的讨论,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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