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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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绩 第六十九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 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 第七十二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 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 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 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 员工年终考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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