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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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设立研发机构的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区”战略,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在区内设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加快提高区域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尽快把我区建设成为国际新兴科技城区,根据####《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若干意见》所称研发机构是指从事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研发机构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企业可与境内外机构、高校、研究院所等,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等形式在区内建立研发机构。 第二条 研发机构确认的条件: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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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访问罗马尼亚、匈牙利代表团工作总结 下一个公文方案: 增强争先创优意识 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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