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院校、研发机构来区内创办研发机构。对新建研发机构,根据其投资额给予20-50万元的资助;对经国家认定的新建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以上级资助额的30%—50%给予一次性的匹配资助。
第十三条 对新建研发机构在区内购买土地,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四条 鼓励研发机构申请国家各类专利和著作权,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申报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按####《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在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给予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对研发机构获得中小企业创新基金、“863计划”等国家级支持的项目,按支持额不超过50%进行配套,配套形式为拨款、贷款贴息、投资和借款等。
第十六条 对研发机构的投资、融资担保、贷款贴息、资助等,由区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初审,报区科技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规定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办法。如出现先享受了本规定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的申请、上报、复审等工作,由####科学技术局负责,并统一扎口管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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