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区内设立研发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第五条 凡在区内设立并经省科技厅确认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凡在区内设立并经省科技厅确认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研发机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从第三年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在销售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第九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核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其进口用于自身研发的仪器、设备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 加大对研发机构的政策性投入,区科技三项资金要逐年增加对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专项投入、扶持资金数额,同时优先对研发机构进行投资、贷款贴息、担保、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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