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租用孵化基地厂房作为研发办公自用房,在一定面积内可
享受免缴房租2~3年的优惠;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物医药企业等,视发展情况可适当延长优惠期。
第九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海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6万美元以上(含6万美元)可注册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海外留学人员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内资企业资本金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万元)的可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留学人员来####创业可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留学人员来##创业的若干规定》办理,个私科技企业可按####《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条 进驻孵化基地的科技企业在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每年由孵化基地对在孵企业评审一次。连续两年经评审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取消孵化资格,企业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等企业,视发展情况可适当延长在孵期。
第十一条 孵化企业在孵化期内,经评审基本完成预定目标、考核合格的,由孵化基地颁发毕业证书。企业毕业后在区内发展的,可以继续享受我区科技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离开本区发展的企业,应补交在孵期间所得到的各项补贴及费用。
第十二条 对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由区科技局以科技专项补贴资金拨给孵化基地,孵化基地从中提取40%用于孵化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和招商,其余60%返还给各企业。孵化基地用于出租的孵化场地所发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区科技三项资金按100%奖励给孵化基地。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在孵企业、个人申报国家各类专利和著作权,对申报成功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按####《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细则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细则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细则。如出现先享受本细则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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